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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判决书,职务侵占案例判决书

关键词:刑事律师,法律咨询,职务侵占,案例,判决书,四川刑事律师网

 

2009年10月20日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8)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其工作的某某针织(上海)有限公司,持窃得的钥匙开启被害人邵某某的更衣箱,窃得人民币1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后持该银行卡于2008年5月25日至本市金沙江路吉镇路口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分五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款照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9年3月28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九千元,发还被害人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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