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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法经营罪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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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法经营罪要判多少年 (2010-07-11 18:42:25)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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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吕瑜伦召集3青年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数额达到117万余元,其行为已非法经营罪。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吕瑜伦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他3青年以从犯论处,各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

吕瑜伦系上海麟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吕瑜伦召集3青年,预谋共同出资20万元,租赁吴中路1081号灿虹大厦第五层西座507室作为办公地点,并招聘员工从事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2005年11月至2006年9月,4人以吕瑜伦注册的上海麟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吕瑜伦联系上海利顿公司、陕西华茂公司、四川银发公司、长江石油公司和雷允上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再让招来的员工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鼓动10余人至507室办公地点,以每股3.8元至5.2元的价格受让上述5家未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共计非法经营数达117万余元。

2008年10月10日,吕瑜伦被公安机关抓获。去年1月至3月,其他3名青年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吕瑜伦和3名青年结伙,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吕瑜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3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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