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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敲诈勒索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0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