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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涉嫌绑架罪的辩护意见

关于刘**涉嫌绑架罪的辩护意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

一、刘

2013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强奸或与别人妻子发生性关系,被别人老公发现,这时覃

后来,刘

二、被害人覃

从覃

据刘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如果刘

三、刘**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顾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刘

(二)刘

(三)刘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在提起公诉时,合理采纳。谢谢!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