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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以是有偿的行为,也可以是无偿的。
一、立案标准
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二、实践中要注意的
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注意: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