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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死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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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死刑辩护词

  死刑案件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且经其本人同意。辩护人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进行了必要调查。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采纳。


  一、关于减轻处罚的立功方面的问题。


  被告人XXX被动归案之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即ZZZ/CC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证据和理由包括,1、侦查机关于2009年3月18日出具的《破案经过》;2、内蒙古满洲里市公安局于2009年3月10日出具的《抓获经过》;3、内蒙古政法网和内蒙古呼伦贝尔日报的4份公开报道(庭审中已提交法庭);4、被告人XXX在法庭上的有关供述与辩解。上述一系列证据互相印证,可以清晰、准确地证明被告人XXX案发之后具备重大立功表现。当然,报纸的报道属传来的间接证据,但《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和政法网的公开报道毕竟不是空穴来风,均来自于侦查机关,效力至高无上。


  二、关于从轻处罚的坦白方面的问题。


  被告人XXX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有关抢劫案件全部事实,始终如一地供认自己是抢劫案件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且积极主动供述了与抢劫案件有所牵连的人员 徐某、vvv。同时也为固定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积极主动有所配合。这些表现完全符合坦白情节之特征,应该认定为坦白,符合酌定从轻处罚条件。


  三、关于全案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1,针对被告人XXX具备立功法定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公诉人提交了一份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反驳“立功”成立,那么抓获的两条“线索”或方法是否重叠,哪条线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仍须查实。


  2,是谁“顺手牵羊”在故意杀人后,将被害人的手机从现场拿走?对此被告人ZZZ/CCC各执一词。对此,法庭审理对此问题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


  3,拿走手机一部,ZZZ当庭坚持说是在XXX授意之内,而VVV与XXX当庭予以否认,这个问题,是否在实施抢劫的预谋之内?


  4,只抢现金,不抢其他财物的辩解能否成立?拿走一部手机的犯意是否清晰?是为占有还是为销毁?直接决定着案件性质。


  5、“通话”的次数。XXX离开现场去提现,ZZZ/CCC留在现场看守被害人。期间两方通话的次数XXX与ZZZ说是四次;CCC却说六次。


  6,“通话”的顺序。XXX说ZZZ先给其打三个,他给XXX打的第四个;而ZZZ/CCC则说XXX先给ZZZ打三个,之后ZZZ给XXX打的第四个。


  7,“通话”的内容。ZZZ/CCC说的不尽相同,XXX说的又一样。原本“通话”的次数与“通话”的顺序都不是全案的基本事实,但由于“通话”的内容得不到三人的有效印证,加之更不具有其他或者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的印证。那么,这时“通话”的次数与“通话”的顺序反倒凸显出来,成为解开 “通话”内容的有效“钥匙”。


  四,关于指控被告人XXX部分犯罪事实、罪名不成立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案发之日,指挥被告人ZZZ/CCC将被害人一部价值1007元的三星牌W569型手机从案发现场劫走。辩护人对该项指控持有异议。我们认为,该部手机实际由被告人ZZZ或者CCC从案发现场拿走,其行为超出了被告人XXX与被告人ZZZ/CCC预谋抢劫现金这一实行行为的范围,应该由被告人ZZZ或者CCC独立地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证据和理由包括,1、被告人ZZZ的供词(见呼和浩特市第一次讯问笔录第14页第3行至第7行);2、被告人CCC的供词(见证据卷第17 页第15行至第18页第4行);3、被告人ZZZ/CCC法庭对质性叙述内容。上述供词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XXX根本没有实施所谓指挥被告人 ZZZ/CCC劫走被害人手机这一特定行为。


  五、关于抢劫犯罪的数额问题。


  经法庭调查证实,被告人XXX自案发之日至被抓获之时,一共从被害人手提包内劫取现金5000元。从信用卡内支取现金95400元。使用信用卡消费现金66745元。扣除其被抓获之时公安机关扣押的4240元现金,被告人XXX仅劫得被害人现金162905元,而非起诉书指控的266152元 (见补充侦查卷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