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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无价同样适于罪犯 经济犯罪限制适用死刑?

生命无价同样适于罪犯 经济犯罪限制适用死刑?

 2005-04-24 21:01:13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由于死刑核准权回收问题的讨论以及最近佘祥林、聂树斌等死刑错案的揭露,舆论普遍呼吁对于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而恰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经济犯罪限制适用死刑(主要指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学术观点,媒体所反映出来的公众舆论却持普遍而长期的反对态度,批评激烈者甚至认为这是知识分子对官员阶层的维护。

这是民意对这一学术观点的最严重误读。

有关官员受贿、贪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案件备受关注,更有为数众多的故意杀人、抢劫、贩卖毒品等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些人往往没有官员背景和政府色彩。这种选择性关注下的鲜明对比加剧了这一误解,即正是违背在法津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这一观点左右了刑事政策,使得刑法适用成为保护甚至产生腐败的温床。

媒体更愿意关注高官的贪污贿赂案件,使得人们认为所谓的经济犯罪就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同时媒体或者公众又往往忽视了判处死缓背后所存在的具体从宽处罚情节,例如积极退赃、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等;同样有大量的故意杀人、抢劫等案件的被告人在具有相应从宽情节时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媒体或者公众却无从得知或者也不愿去了解。

对经济犯罪限制适用死刑观点的提出,毫无疑问是限制死刑理念的现实产物。正确地甄别各种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将经济犯罪同暴力犯罪在适用死刑原则上进行区别对待,是贯彻死刑谦抑理念的一个极为重要步骤。

经济犯罪绝非公众所理解的仅仅或者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限制死刑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不仅包括上述职务犯罪,也包括盗窃罪及各类走私罪、诈骗罪、发票犯罪,也包括未造成人身伤亡的抢劫罪,甚至在一个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也可以包括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等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暴力性犯罪。而后者并不主要由所谓的官员实施,往往由普通公民实施。这一理念也具体地体现在刑事立法中。例如在1997年之前,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而修订后的刑法则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判处死刑,仅此一项,即减少了不少死刑案件。

对经济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观点是建立在我们对某一犯罪是否罪大恶极有一个更为客观理性的看待基础之上的。贪污贿赂行为当然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我们决不能误导公众,将经济犯罪或者财产犯罪的数额等同于罪大恶极。生命无价这一断言同样适用于犯罪人,简单地以经济价值决定是否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并大量地适用死刑,实际上使得我们的生命观金钱化,最终使得我们对生命丧失尊重。成为悖论的是,这种对生命的冷漠恰恰是我们在故意杀人这样的犯罪中所经常发现并且为我们所不齿的。在适用死刑问题上,致人伤亡的暴力犯罪同经济犯罪之间的社会危害性决不能等同。民意必须得到尊重,但是仍需正确引导。对于腐败的愤怒不能歪曲甚至否定刑法各种从宽情节的适用,在这一问题上,要强调的恰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我们所痛恨的那些贪官,不应当任由甚至鼓动一种狂热,使得某些特定群体(即便是我们痛恨的群体)无法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观点也是建立在我们对不同刑罚的现实效果基础之上。我们应当注意刑罚的个别化问题,细致地考察死刑等不同刑种对于不同犯罪人的威慑力。对于职务性的经济犯罪而言,具有最大威慑力的恰恰不是死刑即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严密性和确定性。刑罚的威慑力应当是刑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之间的复合,一味地强调对经济犯罪适用重刑,却又忽视在制度构建中预防、及时发现、查处每件腐败行为对于反腐败的重要作用,必然使得我们的反腐败工作走入歧途。

文/瞭望周刊记者林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鄹苯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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