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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劳教时代”的刑拘:在刑事诉讼程序最前线

“后劳教时代”的刑拘

  今年6月底,湖南省政法委及省级各司法机关联合发出《关于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要求各地“慎重羁押”,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除确有必要外,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已刑拘、逮捕的,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案情基本查清的,可视情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刑拘是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最经常采用的羁押措施。新闻报道中,“案发”也往往伴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的消息。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方案提出,要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劳教的废止为这一改革方向“祭”出了一面大旗。“后劳教时代”对公安部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法治化要求,刑拘站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前线,首当其冲。

  标准宽泛

  刑拘到底是什么样一个程序?虽然刑拘已成为热词,但普通民众对其却未必有清晰的认识,甚至存在诸多误解。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7种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例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

  广东省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位检察官告诉《南风窗》,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中,相当一部分对刑拘制度并不了解,“他们根本不懂何谓刑拘,因此即便不应该被刑拘的人被刑拘了,也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学界的通行解读中,刑拘应适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经常性适用的强制措施。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费志国和胡俊策曾撰文分析刑事拘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基层侦查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曾长期担任检察官的刑辩律师李修蛟告诉《南风窗》,理论上虽然有法定的把关标准,但实践中对标准的掌握非常灵活,基本上只要警方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就可能被刑拘。在公安局内部,刑拘一般由法制科审批。广州市某区公安局法制科一位民警告诉《南风窗》,审批的标准的确非常宽泛,只有少数刑拘通不过审批。

  这一情况也得到数据验证。据《南风窗》记者获得的一份某沿海地级市检察院针对当地机关刑拘工作专项监督工作的分析报告,在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当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393人。其中采取刑拘措施8551人,占75.1%。另据河南警察法治研究所研究者张超2010年针对10地公安局的统计发现,近九成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显然,刑拘的过度适用很少遭受质疑,除了源于公众认识的差距以外,还存在立法上的根源。法定的7种情形非常宽泛,在实践中很难具体化,非常容易被扭曲。

  有学者考察了刑拘法定条件发展的历史,已废除的收容审查制度中的两项收审标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被“移植”到了刑拘制度上。费志国和胡俊策分析,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就经常被警方扩大解释,例如“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

  导致刑拘标准被过度宽泛解读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制度上对警方的刑拘审批过程缺少监督机制。理论上,检察院是包括刑拘在内的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方,但法律上对刑拘并未规定具体的监督途径和手段。上述某县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告诉《南风窗》,除了涉及刑讯逼供的情形,检察院在实践中对刑拘“基本没有监督”。李修蛟向《南风窗》分析,检察院虽然也监督警方的立案工作,但工作重心在于“该立而不立”的案件,而对于已经刑拘的案件是否存在“不该立而立了”的情况,“工作力度很小”。

  以拘代罚

  除了刑拘比例畸高以外,超期刑拘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刑拘期限为1至3天,案情非常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一周,特殊法定情形下,则最多可以延期至30天。延期审批都在公安机关内部完成。据张超分析,超期刑拘指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达到法定条件,随意延长刑拘的;另一种是刑拘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在他统计的10地公安局中,高达44.47%的拘留人员被超期拘留,其中拘留期限最长的一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长达3年零15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