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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记者陈丽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增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据了解,今年8月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原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在审议和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应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原草案对刑法第五十条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假释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十八年到二十年后可以假释。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这样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的部门提出,不得再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建议保留刑法原来对这部分人可以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第八十一条原规定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各地进行试点,但进展不够平衡,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同时,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应当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并与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相衔接。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各该条规定的“实行社区矫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