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天津一男子两个月劫车11起酿命案 抢劫暴徒被执

天津一男子两个月劫车11起酿命案 抢劫暴徒被执行死刑
2014-1-7 17:06:00 来源:今晚报

    一男子与多人交叉结伙,对过往车辆抢劫作案11起。当日21时30分,辛昌熹在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一小区门口处租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轿车,并接上刘某、闫某。

  一男子与多人交叉结伙,对过往车辆抢劫作案11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昨天(6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抢劫犯辛昌熹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辛昌熹,22岁,河北省黄骅县人。2010年6月21日,罪犯辛昌熹伙同刘某、闫某(同案犯,已判刑)预谋抢劫出租车,并准备了砍刀、匕首等作案工具。当日21时30分,辛昌熹在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一小区门口处租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轿车,并接上刘某、闫某。途中辛昌熹等三人借故让陈某停车,持刀对陈某进行威胁,将陈某捆绑后挟持到该车后排座。后陈某挣脱绳索反抗,辛昌熹等人持刀、匕首对陈某砍剁、捅刺。搏斗中陈某趁机逃跑,辛昌熹追赶上并持匕首朝陈某全身捅刺数十刀,致陈某死亡。后辛昌熹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将所抢出租车抛弃于子牙新河内。

  同年7月9日1时许,罪犯辛昌熹伙同刘某、王某(另案处理)等案犯驾车来到205国道团泊南高速收费站附近,发现一辆货车停在路边,遂持刀对驾驶该车的被害人于某进行威胁,劫得现金400余元和一部手机。此时,另一辆大货车经过此处,辛昌熹等六人又将该车拦截,持刀及棍棒对驾驶该车的被害人王某、杨某进行威胁,劫得现金3.5万元及手机两部。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0年6月至8月间,罪犯辛昌熹与刘某、闫某、王某等人交叉结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黄骅市等地,针对过往车辆、出租车驾驶员抢劫作案11次,劫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合计价值约18.8万余元。(记者孙启明 实习生潘一维 通讯员戴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