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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凯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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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凯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2011-03-21 20:10:06)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制评论


何胜凯是“视死如归”,还是精神不正常?

(照片从百度上搜索到,拍摄者不详。从着装来看,应是2010年7月21日一审宣判前拍摄)


(2010年7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法院对何胜凯进行一审宣判。)

 

何胜凯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胜凯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何胜凯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现依照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合议庭复核时参考。

    辩护人在二审上诉阶段就受聘担任何胜凯的律师,曾经三次到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何胜凯,查阅过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特别是通过二审庭审调查,对案件事实有更为全面了解。

    辩护人对一、二审法院认定何胜凯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最大问题在于,何胜凯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认为,这两个关键问题,不论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在一审审判、二审上诉阶段,都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查明。以至于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能证明何胜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就作出了死刑判决,二审法院就裁定驳回了上诉。

   辩护人认为,为了避免错杀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在本案的死刑复核阶段中,重中之重的问题是,必须彻底查明何胜凯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

   一、何胜凯在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精神状态反常行为

    辩护人从案卷讯问笔录中发现,被告人何胜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2009年10月18日的讯问,回答了侦查人员“为什么杀人”的问题,何胜凯称“法院以前因为故意伤害罪判过我的刑,法院的人冤枉我,我被判了两年半,在忠庄监狱服刑,一年前才放出来。出来后,我向市反渎职局、侵权局、市人大,贵州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寄过材料反应此事,奥运前我还在高院上访过,之后中院的人改了原始材料,做假材料,还毒害我,我每天都面临着生与死。”

     也是在这次讯问中,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杀法官?”何胜凯答道“作为坚守法律道理的最后一道底线,证据确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决书、下毒、对我的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杀他们,确实是逼得我无路可走了。”(摘自案卷中侦查机关对何胜凯的讯问笔录)

    在第一次讯问中,被告人何胜凯就提到法官“下毒”、对他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手段等问题。但从案卷材料来看,侦查机关没有就这些问题作任何调查。

    2009年10月18日上午,侦查机关将何胜凯带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认作案现场,警察问何胜凯“还杀了人没有?”何胜凯指着法庭说,那里有一个审判员。警察问他在“哪个位置?”何胜凯答“我本想杀院长的”,警察问“然后呢,你从哪里走的?”何胜凯答“中间是院长,(人)站得太多,我看到他们全部都要准备了,没有可能的了,我就冲出去了。”警察问“你说往里面冲没有?”何胜凯答“往里面冲了,冲不进去”。但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包括一审法院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到当时院长出来了,也没有提到当时法院“(人)站得太多”,院长站在中间。就连受害人和同场的证人,都没有提到法院出来很多人,院长站在中间。这说明,何胜凯在法院挥刀刺向保安和法警时,大脑出现了严重的幻觉。(案卷中有指认现场的录象)

    2009年10月19日,侦查人员再提讯何胜凯,问他“为何要杀法官”的作案动机,何胜凯仍然坚称,法官对他下毒,用种种卑劣手段迫害他的女朋友杨梅。

     辩护人认为,从案卷中证据来看,原审理何胜凯故意伤害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与何胜凯家和他本人及其女朋友无任何仇怨,法官也不认识何胜凯女朋友杨梅。既使何胜凯上访反映当年伤害案是“冤案”,法官也不至于使用“下毒”手段迫害他,也不可能使用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