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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单位是否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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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不公!!---续
附件二、 新疆医科大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1996年8月5日,安置在成教院二楼教室的40台电脑开课,同年9月成教院参加了教委对自治区各大院校成教院的评定和审核工作,同年10月在新疆医科大学建院成立40周年校庆大会上,何宏铨代表成教院在大会上宣读了珠海志利达公司来我院投资电脑并合办计算机上岗培训的业绩,这是院领导众所周知并同意的事实,签约前何宏铨已征求了沙比提院长的同意(有证据提供)。
二、新疆医科大学向新市区法院递交了证明书,证明了:“成教院为我院下属的一个系部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印章限内部使用,行政,财务,资产等归学校统一管理,(98)政字第145号,同时还向法院附送了大量的相关文件,试图为成教院开脱逃避法律责任,那么请问成教院盖章签约是否属于欺诈,40台电脑资产归属于谁,资产最后又流失到了哪里,新疆医科大学领导应该及时阻止何、翁、赵走上犯罪道路。
三、我父亲于1999年5月15日写的举报材料中向院领导和纪检委揭发了何宏铨、翁忠芹向我父亲索贿和敲诈勒索之事,当时院领导还答应过我父亲会调查处理这事,纪检委的人还对我父亲说:“你应该早点来告他们!”,我父亲说:“现在告也不迟啊”。从1996年至1998年,在这二年时间内共培训了1071人,何、翁按百分之10的好处费收取,共收到人民币21420元并据为已有,在多收的240至250元学费中(有收费花名册为证),何、翁截留其中40至50元,贪污了伍万多元(1071X50=人民币53550元),新疆医科大学个别领导不旦没有调查处理,惩戒贪污腐败反而是默认了他们的作法,有受贿之嫌。
四、1998年赵小龙私下租用本院卫生系教室,同时还购买了25台电脑与本院护校进行联合计算机上岗培训,这种作法有违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收入应收缴国库。同时成教院将544名学生给了赵小龙培训,非法所得人民币136,000元,何、翁、赵非法获利与新疆医科大学个别领导有直接关系,新疆医科大学领导对此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 1999年4月5日赵小龙以陆万伍仟元的价格同我父亲签约购买了这40台电脑,事实上这笔钱是成教院用公款支付,赵小龙自己顶名出面购买机器,何、翁、赵三人从中受益,占用学校的场地和现有生源挣钱,新疆医科大学个别领导怂恿并默认他们的作法是犯罪行为。
六、何宏铨、翁忠芹在聘请律师时应该在合同书里写明支付给他们律师的委托费或劳动报酬具体数额,即然是合同无效,财务上再花费几万块钱就会支出过高,他们以律师报销的名誉但实际上却用到了不正当途径,有行贿之嫌,大学财务处有账可查。
七、1999年6月初上午,赵小龙打了我父亲之后,当天,家人就扶着父亲去学院找了保卫处处长孙克敬,孙克敬看完伤势并听了被打过程之后答应我母亲说(我母亲也是新疆医科大学退休职工)会调查处理这事,之后我母亲多次找孙克敬并分三次给孙克敬递交了打我父亲的材料,当母亲说要去报案时,孙克敬却给我母亲说:“不要去了,我们会处理的,您放心好了“孙克敬阻止我母亲去报案,但却没有及时处理打人事件。
八、孙克敬迟迟没有给我父亲一个说法,致使我父亲在精神上和身体上都受到了创伤,因为讨不到说法,老人被打后几天在家里生闷气,情绪极差,一周后便住院抢救这与孙克敬有着直接关系,孙克敬应负有不可逃避的罪责,事隔10年,至今为止孙克敬还是没有给我近80岁的老母亲讨个说法,我母亲多次找院领导,长年上访,也曾经找过现任党委书记李斌。老人说只要她还活着,她就会永远找下去。看到母亲每提起这事就老泪纵横,我就心如刀绞,我发誓一定要在母亲有生之年给她老人家讨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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