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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某农村土地开发过程中负责土地的初步丈量工作,由于在一开始拆迁补偿问题没有达到统一意见,部分村民不让丈量,甲为了把自已的工作顺利完成,在丈量乙的土地时,多丈量了面积,该丈量工作后期还有两次对面积进行复址,但后两次的复址甲均没有参加,之后多出的面积补偿款由乙领取,甲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且甲在完成初步丈量工作后对之后的事情也不知晓,甲能构成贪污罪吗?
问题来自:江苏 - 徐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2012-08-29 09:14 咨询人:c8294m712ty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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