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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点法条串讲(三)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 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4、334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欠欠ㄗ橹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即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 规定,擅自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强迫卖血即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如麻醉)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前者的行为对象为自愿卖血者 ,后者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愿出卖自己血液的人。二者的行为对象以及客观行为手段的不同,是区别二者的关键。
2毙形人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弊⒁獗咀镉搿缎谭ā返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相似 之处,差异主要在于行为性质不同,非法采集(如非法收购血液)供应血液(如将非法收购的血液出售)的行为不同于组织他人卖血或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再者成立既遂的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犯,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危险犯,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得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335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非法行医罪,第2款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其犯罪主体均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二者均为情节犯,即要求行为人非法行医的行为具有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发生在特定领域内的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2弊⒁獗咀镉氲335条医疗事故罪的界限。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依法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均可构成,而医疗事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为获得相应资格医务人员,包括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主体的不同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再者,客观行为后果不同,本罪只要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而医疗事故罪要求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而这些严重后果只有在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时才构成医疗事故罪。而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要求必须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如可以是因医疗条件和设备不符合国有规定的基本标准等原因导致的。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4、136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侵卮蠡肪澄廴臼鹿首铩<粗肝シ垂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有关环保法规破坏国家环境保护制度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2弊⒁獗咀镉搿缎谭ā返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 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危险废物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前者主要违反的是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而后者违反的主要是厂矿、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客体也有明显的不同,本罪实质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弊⒁獗咀镉搿缎谭ā返136条危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品肇事罪是发生在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即有特定的时间要求而本罪则无特定时空限定。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对象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犯罪主 体也仅能为自然人,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刑法》第346条) 。再者,本罪是对环境保护制度的破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对公共安 全的破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
【重点法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11月17日《关于审 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2款、第9条、第13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踔饕规定的是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从字面含义基本上就可以区别二者的界 限。对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注意这样的两个问题:一是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论,二是未经批准,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 林或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另外还要注意,对于明知属于滥伐或盗伐的林木而进行收购的,也要单独定罪,即本条第3款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备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 树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3备据上述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或者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的、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第13条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的,以280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 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对于买卖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以重罪论处。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 以刑事 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第2款、第151条第356~357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亲咚健⒎仿簟⒃耸洹⒅圃於酒纷铩1咀锸且谎≡裥宰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属于行为方式的选择,只要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如运输、贩卖海洛因,仍为一罪而非数罪,但罪名相应地为运输、贩卖毒品罪。
2北咎跛规定的犯罪中,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为本罪主体的,其中贩卖毒品罪可以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构成,其余的只能由已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构成。
3惫赜诒咀锒酒芳笆量问题。根据第357条第1款的规定,毒品指的是鸦片等国家规定管制 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买、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可见,本罪的犯罪构成原则 上没有数量限制。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同时,第357条第2款又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4毙形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有武装掩护其犯罪行 为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根据本条第2款第(三)、(四)项,仍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论,将这些情形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处理,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5弊咚蕉酒纷镉搿缎谭ā贩衷虻2章第2节“走私罪”中各具体走私罪的关系。它们在行为方式上完全一样,均是一种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同时《刑法》第155条的规定也适用走私毒品罪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应以走私毒品论处。但157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走私毒品罪,即走私毒品犯罪分子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即抗拒缉私)的,应当依本条第2款第(四)项规定,仍以走私毒 品罪一罪论。但将该情形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6弊⒁舛酒贩缸锏脑俜钢贫任侍狻8据《刑法》第356条,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后一罪并不仅限该五种罪)的,应从重处罚。可见这一规定与累犯有很大的不同,前后两罪的范围虽然有很大的限定,但前后两罪所 判刑罚种类、中间时间间隔等都无限制。
7弊⒁夥仿舳酒分蟹⑸的假毒品问题的定性。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毒品出售、或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获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如自己也是受骗者而不知是假毒品),则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毒品中掺和非毒品贩卖获利,只要其贩卖的物品中含有毒品且其明知的,仍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为《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重点法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 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349、35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 4月20日《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欠欠ǔ钟卸酒纷铩V鞴凵厦髦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在客观方面 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非法持有毒品的;二是对毒品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三 是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数量较大。
2狈欠ǔ钟卸酒纷镉胱咚健⒎仿簟⒃耸洹⒅圃於酒纷锊煌,其为数量(额)犯,即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以犯罪论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数量标准在本条中规定为“鸦片20 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至于“其他毒品数 量较大”的具体含义,可参照《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
3弊⒁夥欠ǔ钟卸酒纷镉肫渌毒品犯罪尤其是第347条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第 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等之间的关系。本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总有一定的来源、目的和用途,而司法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又无法认定其非法持有 数量较大的毒品是否用于或来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窝藏、转移等行为,即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才以本罪论处。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 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者直接来源于制造毒品、帮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等行为的,应直接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窝藏、转移毒品罪,而不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不 适用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 、隐瞒 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1、310、312、347~348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前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仅为《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或其犯罪所用之毒品或其犯罪所得财物,而不包括本节其他毒品犯罪,更不包括其他刑事犯罪。 这也是本罪与《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赃物罪的界限所在。
2北咀镉搿缎谭ā返191条洗钱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毒品犯罪 所获的财物,二者的区别在于:
(1)对象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毒品犯罪并不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这四种犯罪,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此;同时,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这四种毒品犯罪所获得的赃物,还包括其用于犯罪的工具——毒品。
(2)在行为方式上,洗钱罪侧重于对赃款的来源和性质的非法转变,以合法形式使这些赃款 表面合法化,而本罪的行为方式侧重于掩饰赃款赃物的非法状态和事实。
3北咀锏闹魈迨且话阒魈澹但如果为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犯罪行
为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事先有通谋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共犯论处。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 毒品 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亲咚街贫疚锲纷铮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仅 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非毒品本身,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必然明知属于制毒物品而 予以走私、非法买卖。
2狈欠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行为限于在境内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则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制毒物品偷运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这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关于审理毒品 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欠欠ㄖ种捕酒吩植物罪。即违反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作为构成本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应当具备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一是种植数量较大;二是经公安机关处 理后又种植的;三是抗拒铲除的。作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种植“数量较大”,根据本法第1 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具体标准是指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大麻5000株以上等。
2毙形人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再行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法律上没有要求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同时注意,抗拒铲除的行为不应另定妨害公务罪,而应当视为本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
3毙形人虽然具有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本罪的一个特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依据《刑法》第356条之要求,行为人如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
4庇ψ⒁獗咀镉胫圃於酒纷锏慕缦蕖4庸钩梢件方面分析,二者较好区分。犯罪对象:一 者为毒品的原植物;一者为毒品本身。行为方式:一种为种植行为;一种是加工制造行为,即用一定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吸食、注射的毒品。实践中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 原植物的行为常常是为了制造毒品之用,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又加工、提炼成鸦片等毒品出售的,属于吸收犯,可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处罚,不再 定本罪,也不实行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违反 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欠欠ㄌ峁┞樽硪┢贰⒕神药品罪。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但必须是特定主体或特定单位,即为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
2北咀镏行形人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必须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而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或者虽然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但以牟利为目的,则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第347条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定本罪。另外 根据第356条,行为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359、236、361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犯罪对象——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 男性。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 罪在行为手段等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组织的对象是多人,而强迫卖淫罪并不限于此。二者也有一些交*: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就包括了强迫的手段,即如果组织者以强迫为手段 组织他人卖淫就发生了两罪之间的交*,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想象竞合犯,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2弊⒁庾橹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即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幅度内 处罚的法定情形。如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后迫使卖淫的。行为人为迫使被害妇女顺从自己意志去卖淫,而对其实施强*,在这种情况下,强*行为与强迫行为之间具有 密切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一种手段,应将其作为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的加重情节处理,而不另定强*罪。
3毙形人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有引诱、容留、介绍行为,对其中不服管理的被卖淫者有暴力、胁迫甚至强*的手段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均应当视为组织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另定第359条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罪等,仅定组织卖淫罪一罪。
4北咎醯3款规定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这里的协助是指对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协助组织 卖淫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 ,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5备据《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而且对于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犯这些罪的应从重处罚,即行为人的身份可以成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6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传播性病罪。本罪主体必须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既包括患有严重性 病的卖淫者,也包括患有严重性病的嫖*者。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传播性病的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 卖淫或者嫖*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了一定的避免传播之措施,仍然应认为具有本罪的故意。
2贝播性病罪发生的时空条件是在卖淫嫖*活动过程中,即以获取钱财为目或以给付财物为代价的钱与肉的交易活动中,如果不是卖淫嫖*过程中,而是与他人通*或进行其他淫乱活动以及强*过程中传播了性病,则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已经将性病 传播给他人。
3北咎醯2款规定的是嫖宿幼女罪。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行为人主 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方面行为人与幼女之间是一种卖淫嫖*关系,这是本罪与第236条第2款*淫幼女的根本区别所在。
4比绻患有严重性病的人,为伤害他人,以卖淫或嫖*为手段,意在使他人传染该严重性病的,行为人卖淫嫖*的一个行为触犯二个罪名即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想象竞合犯处理。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以强*的手段将性病传染给被害妇女,则应按强*罪的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存在传播性病罪的成立问题,因为强*行为显然不同于卖淫嫖*行为。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5、364、366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2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主观上必须具有“牟利目的”。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则以《刑 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五种行为之一的 ,即可构成犯罪(以该行为定罪),行为人连续实施其中几种行为的,如既制作又贩卖的,应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定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北咎醯2款规定的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 是单位,但主观方面必须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的 ,则根据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
3备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为他人 提供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或者为他人提供出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以本条第2 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论处。可见,该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扩大性解释。即 从提供“书号”扩大至提供“刊号”、“出版号”,同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 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本条第1款“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63、366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第336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认 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虽然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的犯 罪目的,是本罪与第363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2北咎醯2款规定的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组织播放具体表现为召集、安排、联络多人播放、收听、收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应以《刑法》第363条的传播秽物品牟 利罪定罪处罚。
3北咎跛规定的两罪分别都有一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传播的情形;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行为人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并组织播放的情形。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91条、第93条、第19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83条、第3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ㄊ翘拔圩铩H隙ū咀锏墓丶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惫赜谔拔圩锏闹魈澹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贪污罪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其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员”是否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详细内容请见第93条的意思分解)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但是,关于村民 小组组长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即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备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 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 他公共财产;
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 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 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惫赜谔拔圩镉胫拔袂终甲锏慕缦蓿关健在于主体方面,对此《刑法》第271条第1款与第 2款、第272条第1款与第2款作了明确的区别。
5惫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 公,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6北咎醯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 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是《关 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内容),否则不构成贪污共犯(但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等罪共犯)。同时,《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 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 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7碧拔坌形,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3条,原 则上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8弊⒁馓拔圩锎ΨV辛礁鲋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根据383条第1款第(一) 项的规定,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