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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作者:熊克珍 时间:2012-09-09 查看(81) 评论(0)

抢夺他人财物不应当构成抢劫罪 律师辩护认定抢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辩护人认为,牛XX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属于抢夺罪。

依据案卷证据显示,本案发生时确实存在被告人抢夺时生拉硬拽情节,并至受害人倒地造成受害人轻伤的情况。但此事实就能够认定抢劫或转化成抢劫罪吗?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牛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牛并未打算也未主动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财物,只是因一时找不到工作身上又没钱,忍受两顿没吃饭的肌饿(在看守所法医检查证实牛肠胃里没有任何食物)状态下才临时起意,并未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牛更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二、被告人牛XX具有以下从宽情节,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减轻处罚。

法律无情人有情,被告触犯法律,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受害人主动要求减轻处罚被告人。制裁只是手段,刑罚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刑罚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治病救人,让他改过自新。而被告人自案发以来,相当自责、痛心,写出了深刻的悔过书,对他而言,内心的愧疚是永久的、最严厉的惩罚。所以,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目的而言,刑罚的教育作用是最主要的。

3、被告人牛XX属于偶犯、初犯,减轻处罚有利于挽回一个即将破碎的家,有利于改过自新。

在本案发生之前,牛并无前科,一直表现良好,属于偶犯,也是初犯。在其被抓获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非常积极、诚恳的。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重视并采纳。

此致

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