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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U.S.A
美国的刑事刑事诉讼程序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事务部史国政
在美国,一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许多阶段,从侦查直到量刑。其中有一些是审判前的诉讼活动;而其他则是法庭程序。其主要阶段如下:
一、逮捕(Arrest)
诚然,刑事司法过程早在第六宪法修正案所描述的审判前就开始了。一个事件起动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调查产生了嫌疑人以及逮捕他或她的正式决定。逮捕的决定以控告书(由检察官向法院提出指控)或起诉书(由大陪审团提出的)为依据。根据具体情况,逮捕的实施可以有或没有正式的逮捕证。
二、初审(Arraignment)
诚然,如果作出了撤消对其指控的决定,被告人在登记后不久即可能被释放。 而这大概是因为接受咨询的公诉人认为证据太弱或不充分。否则,执行逮捕的机关必须毫不延误地将被告人送交治安官或法官。这将是被告人与司法系统的首次接触。这被称为“初审”,这个词来源于法语,其本意为“说话”。大多数话将由治安官或法官来说,他或她将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并通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无钱聘请私人律师,法庭将指定一名公共辩护人来帮助他。
如果指控的罪名是个较轻微的犯罪,那么在初审时就可以接受被告人的答辩(“有罪”“无罪”“不争辩”。)如果指控罪名比较严重─如重罪,那么此时将不听取答辩,此事将留待预审听证再处理,而且一般来说被告人将获准保释。保释通常要交纳一笔保证金,其目的在于保证被告人出席此后的所有程序。如果被告人交了保释金,他或她得恢复自由并等待预审听证。
三、预审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
在预审听证时,一名法官要判定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已有犯罪发生,而且被告人就是该作案人。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被告人将被“勒令”受审,除非他作出“有罪答辩”或“不争辩答辩”,他可以再次保释;如果他无力交付保释金,他将被收监等待审判。
四、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s)
在逮捕和审判之间这段时间内,辩护律师可以采取某些行动,而且经常采用向法官提出动议的形式。辩护方可以指控有技术性缺陷为理由而要求撤消该指控。如果案件已在当地公众中照成了极大的偏见,辩护方可以要求变更审判地点,即把审判地点移到一个没有对案件进行大量宣传报道的地方。辩护方可以要求禁止使用(排除)其认为不具备可采性的证据。例如,辩护方可以要求禁止使用某一口供,其理由是警方在获得该口供时使用了逼迫方法或者没有告知被告人其具有保持沉默和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方也可以要求排除某些实物证据,其理由在于这些证据是通过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而这种搜查和扣押违反了宪法的《第十四条修正案》。辩护方还可以 要求法官作出某些证据不得采用的审前裁定,其根据不是宪法中的原则,而是证据法典或者以前司法判例中所确立的原则。
辩护律师还可以在审判之前采取措施来了解公诉方预计要使用的证据,并要求得到一份公诉方打算在审判中传唤出庭证人名单。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公诉方应相当自由地公开其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当其掌握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时候。
五、挑选陪审团(Jury Selection)
刑事审判在法庭内的第一项活动便是挑选陪审团。这一活动的典型过程如下:一组陪审员候选人被召至法庭;在一般案件中可能有20人,但是在那些审判前已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则人数更多,因为会有很多候选人由于其对该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已形成了不可改变的意见而被免除作该案陪审员的义务。
这些候选人是以随机方式从选选民登记名单中选出的,而且已经经过某种形式的筛选,通常为寄一份书面问题给他们。这些问题审查他或她是否基本上具备法律规定的陪审员资格,如是否未满21周岁;是否不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不懂英语;是否健康状况不佳;等等。如果某人对上述任何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他或她就不会被召来行使陪审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