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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北京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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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帮助

我对二件事的说明

我是普定县财政局职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由财政局抽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县财政局,建设局,建行,城关镇等19家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都由股东单位派出)工作。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副经理。一九九八年十月回财政局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反贪局以职务侵占对我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取保候审。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事实如下

一:一九九七年三月,县政府要从公司已售出的富强小区土地中调出一部份给情源宾馆,责成公司给已购土地的用户作工作。公司董事会决定,凡要公司其它土地的,可以在其它地方按原购土地面积的1.5倍划给,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款的补偿费。在同购土地用户进行谈判过程中的四月三十日,用户洪国平急于退款,我对他说,待谈判落实后不要土地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回作为退款的补偿,他说“我等不到,你个人有钱垫付给我,以后退得的利息归你”。我就用我个人的钱垫付60000元给了他。到了同年九月三十日,全部土地用户调整结束,我便将垫付的60000元和应得的利息6751.4元从公司领出。领条上经董事长毛友泽签字同意的。但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并令我将此款于2007年9月交到检察院。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所得。第一,此款是按公司董事会的规定领的,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洪国平领款时是他同意我由我垫付给他,领的利息归我,如果说我侵占了洪国平的利益,为何十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找我要此款,更没经法律机关向我讨要。

三,一九九五年八月我承包县委三栋大楼的外装修,总造价250000元,按合同规定应交公司一万元的管理费和应交的税款全部交清,但在同公司结算时我少计算了我应得的收入4908.8元,但我在领工程款时将此款领出,形成我领的款比结算单的体现应领的数字多了4908.8元,实际我并没有多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少交公司的管理费和国家的税款。检察院令我于2008年8月1日交此款到检察院是没有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计算我的应得收入。

2008年11月6日 普定县检察院认定我贪污11660.2元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请律师为我解答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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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文化站侵占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二万元以上,是否构成犯罪?十余年来一直在通过信访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由于是恶意侵占,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立案,问: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程序是怎样的?要不要报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因为没有证据,仅有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刑事自诉起诉法院会受理吗?我是个粗人,谢谢大律师,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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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原两审判决枉法

天津法院原两审判决枉法

在诈骗惯犯的操纵下天津河西法院多次枉法裁判

事实经过如下:

一、天津法院原两审判决枉法,已被撤销,重审至今未依法结案

我叫陈仲英,是原审枉法判决的受害人(案外人),向您反映天津河西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二中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判决一事。因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的诉权。开庭两天前,法官杨树江与原告进行不正当交往,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原告张天泰、张葳(诈骗惯犯),诈骗已卖给我的住房,逆行判决。并且,逼迫我案外人搬出我买的住房,造我妻离子散,无家可归,牵扯到九岁的未成年的孩子。请求依职权督促河西法院依法结案。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