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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德胜故意杀人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张德胜故意杀人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德胜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在此,请允许我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人家属表示同情!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德胜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一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张德胜存在自首情节。
    2011年3月24日,杨洁被抢劫案立案,张德胜因涉嫌抢劫被调查;
    2011年3月6日,被告人张德胜主动交代杀害张振海的事实;
    2011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张德胜以故意杀人罪立案调查。
    由上可知,根据自首的司法解释,被告人主动交代公安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张德胜认罪态度好。
    3、被害人张振海存在一定的过错。
    事发前,张振海曾多次盗窃被告人家中的东西,还曾经辱骂过被告人父亲。
    4、被告人张德胜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表现出一贯良好。
    5、被告人任勇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杀人确实存在,然请考虑其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低以及受害人存有过错的情节,同时结合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公德律师 邹玉杰
     二零一二年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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