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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应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找法网 交通肇事罪案例】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成应安,绰号安二,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以下简称黔江区)五里所三段胡家村6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念,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应安犯故意杀人罪,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廖新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应安及其辩护人刘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指控,2007年6月6日,在外打工的被告人成应安得知其妻刘先云与他人有奸情后,于同月9日返回黔江家中,多次与刘先云因该事发生争吵。6月14日上午,成应安与刘先云发生争吵抓扯。成应安先击打刘先云一耳光,后一拳将刘先云打倒在地,并用刘先云拿出的菜刀朝刘先云头部猛砍数刀。之后,成应安不顾邻居的阻拦,从碗柜下拿出斧头,朝刘先云头部一阵猛砍,直到确信其死亡才停止砍杀。经法医鉴定,刘先云系锐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当日,成应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晏茂和、谢庆玉、晏术、晏保、兰桂香、谢元发、晏登清、王孔华、李小、腾建勇、张桂英、冯祖海、谢克素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成应安的供述和辩解。 指控认为,被告人成应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应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主观上不想杀死刘先云。 成应安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无视夫妻间的忠贞义务,挑衅和刺激被告人成应安,有极其严重的过错,成应安对被害人的死亡不承担全部责任;2、成应安有自首情节,系初、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请求予以减轻处罚;3、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量刑上有区别。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0日,被告人成应安与有二个子女的被害人刘先云登记结婚。婚后,成应安长期在外打工,以供继子女读书和改善家庭环境。刘先云在家期间,与其他男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7年6月6日,成应安在湖南一砖厂打工时,砖厂老板告之其妻刘先云在家中与他人有奸情。同月9日,成应安为查清其妻刘先云与他人有奸情之事返回黔江区五里乡胡家坝村六组家中,找其继女谢克素及邻居将该事核实清楚后,连续几天与刘先云就该事和离婚事宜多次发生争吵。6月14日9时许,成应安在家中厨房里再次与刘先云发生争吵。争吵中,成应安击打刘先云一耳光,刘先云便从碗柜里拿出菜刀刺激成应安将其砍死,成应安从刘先云手中接过菜刀时被邻居晏术、谢庆玉等人劝止。劝解的人走后,两人又继续吵骂,刘先云再次激成应安将其砍死。成应安见状非常气愤,提起菜刀冲向刘先云,一拳将刘先云打倒在地,继而持菜刀朝刘先云头部猛砍数刀。谢庆玉见状,前去劝阻,成应安不顾其阻拦,从碗柜下拿出斧头,朝倒在地上的刘先云头部一阵猛砍,直至刘先云死亡才停止砍杀。经法医鉴定,刘先云系锐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成应安将刘先云杀害后,要求晏术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其在家中等待派出所干警,黔江区公安局蓬东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将成应安收押。成应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2007年6月14日11时许,黔江区公安局蓬东派出所接腾建勇报称:胡家村成应安用刀把妻子刘先云砍死。11时40分黔江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接蓬东派出所报称:2007年6月14日9时许,黔江区五里乡胡家坝村6组发生一起命案,受害人刘先云已经死亡,请出警。同年6月14日黔江区公安局决定对成应安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2、黔刑技C(2007)第02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刘先云,发育正常。尸表检验:头面部布满血迹,双鼻腔有血迹。左耳后1cm、4cm、8cm、6cm、7cm、3cm、2cm、13×4cm裂创致颅腔开放,脑组织溢出。右外眦部6×4cm青紫;右侧头部6×1.5cm、4×1cm裂创;右后枕部4×1.7cm、6×1.5cm(深达硬脑膜)、1×0.5cm、4.5×0.5cm裂创;右顶部3×0.5cm挫裂创;右项部8.5×0.6cm、3.5×0.5cm、6×0.5cm、2×0.2cm裂创;右腰部14.5cm、13cm、6cm划痕;右肩6×1.5cm擦挫伤,5×4cm划痕;右上臂后侧10×3cm青紫;右前臂背侧6×2cm裂创,对应部位尺、桡骨骨折,肌腱断裂;右手虎口4×0.4cm裂创,右手背食指与中指间2.5×0.4cm裂创。各创口呈锐性创角,创缘整齐,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颞枕部创致颅腔开放,硬脑膜外破裂,部分脑组织从创口处溢出。分析说明:(1)死亡原因:死者刘先云头部多处砍创,左侧颞枕部创口深达颅腔,硬脑膜破裂,部分脑组织溢出,综合分析死者刘先云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致伤工具:死者头部及右手各创口呈锐性创角,创缘整齐,无组织间桥,综合分析致伤工具为锐器类。鉴定结论:死者刘先云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上述证据有作案工具照片予以印证。尸体检验及作案工具照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成应安无异议。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2007年6月14日12时50分至15时30分黔江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黔江区五里乡胡家坝村六组成应安住宅,现场中心位于西北侧成应安厨房内,经勘查:该厨房东西长415cm,南北宽280cm。在室内地上距北墙102cm、距东墙162cm有一头北脚南仰卧的女尸一具。尸体下和尸体西侧地上距北墙108cm、距西墙12cm有124×125cm范围的血泊。尸体西墙距北墙105cm、距西墙104cm有全长28.5cm,刀身长19cm,刀宽9cm,柄上有“XF中国名刀”字样的菜刀一把,上有大量血迹和毛发。尸体西侧距北墙105cm、距西墙78cm有木柄长37cm,木柄直径为3cm的斧头一把,上有大量血迹和毛发。尸体西侧距西墙59cm、距南墙55cm有一倒放的条凳一根。在北墙和西墙墙角有一高74cm、宽62cm有灶台,在灶台上有序放置厨房用品,在用品的南侧面和灶台面上有少许的喷溅血迹;在灶台南立面上有53×195cm的喷溅血迹。在尸体西侧距西墙117cm、距北墙113cm有毛发一撮,在尸体东北侧、距北墙67cm、距西墙203cm有毛发一撮。北墙上,距地面10cm,距东墙120cm有146×72cm范围的喷溅血迹。侦查人员提取了厨房内尸体西侧地上斧头1把、菜刀一把和厨房内地面上血迹少许及死者身上少许血样。上述记录有现场图及照片予以印证。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成应安当庭辨认无异议。黔江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更正说明将该勘验检查笔录中“陈永安”更正为“成应安”。 4、证人谢庆玉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14日8时许,他在家里听到成应安与其儿媳妇(与成应安已结婚)在吵架,便去叫晏术来劝架,晏术来劝一阵后就离开了。约半小时后,他从外面施肥回来,听到成应安在灶房吼,成应安说:“我要把你砍成坨坨。”他进屋看到刘先云倒在地上,身上到处是血,陈印安手中拿了把开山(斧头)朝刘先云头部、上半身砍,边砍边吼。他劝成应安说:人死了,不要砍了。边劝边拉,成推开他说:“我要把她砍成坨坨,你不走,我连你都要砍。”他就去喊晏术说:刘先云被砍死了。晏术、晏登清、晏茂和、腾建勇到了成应安家时,成应安坐在阶檐说:死了,没救了。之后,派出所的人把成应安喊起走了。 5、证人晏术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14日8时许,谢庆玉到他家叫他去劝成应安家两口子别吵架。他到成应安家去看到刘先云睡在地上哭着说:“今天,这条命死也死在你手里。”成应安说:“你是我的媳妇,你要和别人一起,要去法庭上断,给我拿安家费。”他就劝二人不要吵不要打后,就离开了。离开时,晏保也去了。10时许,张桂英到坡上来叫他,说:成应安把刘先云杀了。他回到家里,其家属对他讲:成应安身上有血,要来打电话给蓬东派出所,报告把人杀了。因成应安身上有血,其家属没准成应安进屋,他就打电话给冯祖梅和王孔华叫其给派出所报告。电话打完后,他和晏茂和、晏登清到成应安家,见成应安坐在门口,他劝成应安不要跑,成应安回答:不走,要去抵命。腾建勇来后,准备去看刘先云的伤情。陈应安说:人被砍死了。之后,派出所的人就把成应安带走了。成应安与刘先云长期关系不好,刘先云作风不正,与蓬东一姓龚的人关系好。成应安在外打工,知道这事后,心情不好,才搞得这么凶。 6、证人晏保的证言。证明刘先云的前夫谢在富死那年10月,成应安到谢家与刘先云结婚,婚后关系一直不好,成应安在外打工,刘先云经常找其他男的。2007年6月14日9时许,他听到邻居谢庆玉在吵闹,他到谢家,见成应安在吃饭,刘先云在哭,他劝了一会后就走了。他回家吃饭后,谢庆玉在他坝子说:成应安把刘先云砍死了。他过去看见成应安在厨房门口,他问成应安打成什么样了,成应安回答:不出气了。后他就回家了。 7、证人晏登清的证言。证明成应安和刘先云夫妻平时关系不太好,成应安在外务工,刘先云在家务农。据说刘先云在外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五天前,成应安回到家里。2007年6月14日10时许,他听见张桂英在喊:“成应安把刘先云砍死了,你们快点来给派出所打个电话。”于是,他与晏术等人到了成应安家,见成应安手上有血。他问:人死没有。谢庆玉说死了,他看到刘先云躺在灶边,头上到处是血。他叫成应安不走,成说:“我不走,要走,早就走了。”之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8、证人谢元发(刘先云之子)的证言。证明他继父成应安与其母刘先云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架。刘先云给他妹找了个干爸,二人经常来往。前几天,成应安回来,刘先云不在家,成应安就对刘先云有意见。 9、证人兰桂香的证言。证明2003年,刘先云的丈夫谢再富死后,成应安与刘先云结婚,二人平常关系一般。2007年6月14日10许,成应安把刘先云砍死了。 10、证人张桂英的证言。证明刘先云与成应安结婚,婚后关系一直不好。2007年6月9日,成应安从外地打工回来,刘先云一直没在家。6月12日,刘先云回来,成应安认为刘先云在外有男人,二人这几天都在吵架。发生打架时,她不在家。 11、证人晏茂和的证言。证明成应安与刘先云夫妇关系不好。2007年6月14日10时许,他听到张桂英在喊:成应安把刘先云砍死了。他跑到成应安家,见晏术、晏登清在那里,陈应安在阶檐坐起。他问成应安:人能不能抢救。并推成应安到灶房去看,见刘先云倒在地上,地上有把斧头、菜刀。成应安回答:人死了,没救了。之后,就等到派出所的人来。 12、证人腾建勇的证言。证明成应安与刘先云夫妻平时关系不好,成应安在外打工,刘先云在家中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7年6月14日11时许,在回家途中,兰桂香说:刘先云被成应安砍死了。他找张金菊、晏术核实后,打电话向蓬东派出所报了案。他到成应安家,他问坐在地坝的成应安和两个老人:人死没有。成应安说:人死了,先是用菜刀砍,后又用斧头砍,骨头都砍出来了。两老人讲:砍了那么多开山,肯定死了。他问成应安砍的原因时,成应安讲:刘先云在家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要与其他人结婚,所以才杀她的。之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13、证人王孔华的证言。证明2005年,刘先云与邬云周来往密切。刘先云死之前与龚明光来往密切,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成应安可能知道这事后,于2007年6月9日从外地打工回来,当时刘先云在龚明光家。6月12日,刘先云回来后,二人就吵架。6月14日上午,谢彩云、晏术对他讲:成应安把刘先云砍死了。他就向蓬东派出所报案后,并将派出所的人带到了现场。 14、证人李小的证言。证明成应安与刘先云夫妻经常吵架。2007年6月9日,成应安从外打工回来。6月13日,二人在家吵。6月14日9时许,成应安夫妻又在吵,谢庆玉喊她去劝架。她去后看见成应安在吃饭,刘先云在哭。成应安说:刘先云三年内与三个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要与刘先云离婚。她就劝有事到法庭去说,之后她就走了。6月14日10时许,谢庆玉跑到她家喊:成应安把刘先云杀了。同时,成应安到她家喊:“毛子哥(晏术的小名),我已经把刘先云杀了,”并叫她们报告派出所,晏术训了成应安。成应安提出要借她家电话报告派出所,她见成应安鼻子和手上有血,就没让成应安进屋。成应安回去坐在地坝,谢庆玉叫人看住成应安。成应安说:“他不走。”晏术给腾建勇、王华打电话,叫其报的警。 15、证人冯祖梅的证言。证明刘先云原是她夫之兄谢在富的妻子,谢在富死后,与成应安结了婚,二人平常关系一般,成应安一直在外打工。近来,听说刘先云与龚明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6月13日,因刘先云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成应安与其吵架。6月14日,张桂英电话告诉她,成应安把刘先云砍死了,她就叫腾建勇打电话报了警。后听晏术的家属李小讲:成应安把刘先云砍死后,到晏术家叫报警,因成应安身上有血就没准其进屋,故成应安没有打电话。 16、证人谢克素(刘先云之女)的证言。证明2002年八九月,成应安与其母亲刘先云结婚,成应安对她们很好,在外打工找钱供她们读书和家里开支。2007年春节期间,刘先云与其干爸龚明光好上了,二人经常同吃同住。同年6月八九日,成应安突然回来,向她问刘先云的情况,她把刘先云与龚明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告诉了成应安。刘先云外出(到龚明光家)回来后与成应安一直吵架。6月14日,她在放学路上,王华给她说:她爸把她妈杀了。回家后,她见刘先云死在屋里,成应安被抓走了。 1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成应安,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等基本情况。 被害人刘先云,曾用名刘香云,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等基本情况。2007年6月15日注销户口。 18、黔江区公安局蓬东派出所邓建康关于成应安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6月14日11时许,蓬东派出所接腾建勇、王孔华电话报警称:胡家村村民成应安持刀把其妻子刘先云砍死,成应安还在家里,请出警。11时30分,他带领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刘先云被砍死于其厨房地面,屋外有十余围观群众。他问谁是成应安,一个身上有血迹的男子说:“我就是,我在这里等你们,我不会跑。”他将成应安控制后,向区局刑警支队报案,并将成应安带离现场移交刑警支队。 19、黔江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情况说明。证明查无龚明光此人。 20、黔江区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证明成应安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案卷材料中,因制作笔录时音译笔误将成应安写成陈应安、陈印安、陈永安、陈安。该些人名均应为成应安。 20、被告人成应安(绰号“安二”)的供述。证明2002年,他与刘先云(又名刘香云)相识。同年8月10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除刘先云与其已死的丈夫有二个子女外,一直没生育孩子。他对孩子很好,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他外出打工,每月将钱寄给刘先云。2007年6月7日左右,他在湖南恒阳鸡市乡一砖厂打工,砖厂杨老板给他讲:他亲人打电话到厂里说其妻在家里另有男人,叫他回家处理这事。他听后非常气愤。6月8日,在没给刘先云讲的情况下,结帐坐车回家。6月9日,回到家里,刘先云没在家。他问谢克素刘先云在哪里去了?谢克素说:出门医病去了。并说:有个男人(姓龚)经常在其家帮忙做事,与刘先云睡在一起。他也在附近打听了这事。6月12日中午,刘先云回家,晚上二人为刘先云另外有男人而发生了争吵。6月13日,他们俩又为这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刘先云承认与一姓龚的男人好上了,他提出离婚,并要求支付其损失,刘先云不同意,二人吵了一天。6月14日9时许,他俩在厨房里为离婚的事再次发生谩骂,邻居晏术及其妻子、谢庆玉(刘先云的公公)劝解后离开。之后,他俩又开始骂,并动手打了起来,他非常气愤,就打了刘先云一耳光。刘先云大哭大叫,并在碗柜里拿出菜刀(银白色,不锈钢,刀柄是塑料,单刃,五六公分宽,十余公分长,带弧形。),叫他把其砍死。他拿过菜刀时,晏术及其妻子、谢庆玉又来劝了一阵后离开。劝架的人走后,刘先云又乱骂,并激他将其砍死。他想:“我在外面挣钱养家,她在家里和别的男人睡觉,还激我不敢砍她。”他气愤到了极点,想几刀把刘先云砍死,便提起刀冲向刘先云,一拳把刘先云打倒在地,并用菜刀砍刘先云的头部,连砍数刀。在砍的同时,刘先云喊救命。谢庆玉听到后,跑到他家,看见他还在用菜刀砍刘先云,便来制止,从后面把他抱住。刘先云被他砍几刀倒在灶边,他看到刘先云要死不活的样子,便想:砍都砍像这个样子了,刘先云不死他也要坐牢,还不如把刘先云砍死了大家一了百了。于是,他不顾谢庆玉的制止,把菜刀丢在地上,拖起谢庆玉走到碗柜边,从碗柜下边拿起斧头(黑色,圆头,木柄六七公分长。)走到刘先云跟前,用斧头朝刘先云头部一阵猛砍,砍了多少斧头记不清了。当时气极了,想把刘先云几斧头就砍死。砍了一阵后,他看见刘先云头部的骨头都露出来了,腰杆上不知是什么时候也被砍了一刀。他看刘先云死了,就没砍了。谢庆玉见没砍了,就跑出去喊人。他把斧头和菜刀扔到厨房灶边后,就到晏术家门外喊晏术。晏术的妻子出来后,他说:“请你们打电话到派出所,我把刘先云杀了。”之后,他回到家中,在屋檐下坐起,等派出所的人来。派出所的人来后,把他带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应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被害人对婚姻不忠引发的严重后果,且成应安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成应安提出主观上不想杀死刘先云的辩解意见。经查,成应安在主观上有杀害刘先云的故意与成应安的供述、证人谢庆玉的证言和尸体检验报告所证明的内容相吻合。证明成应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成应安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无视夫妻间的忠贞义务,挑衅和刺激成应安,有极其严重的过错,成应安对被害人的死亡不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明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视夫妻间的忠贞;在吵骂过程中,刺激成应安。但成应安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面对其妻的不道德行为和语言刺激,应用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成应安无视法律,持凶器残忍地将其妻杀害,成应安应对其妻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成应安的辩护人提出成应安有自首情节,系初、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请求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成应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系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成应安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提出对成应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成应安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量刑上有区别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些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应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江 华 代理审判员 蒲 开 明 代理审判员 钟 雨 锋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