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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青,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诈骗于2003年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立案侦查,并被监视居住,2004年5月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民惠,河南省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41号起诉书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青及其辩护人周民惠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叶青任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印章和冒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购药名义等方法与他人签订药品供货协议,然后在收到药品后将其倒卖并逃匿,先后骗取他人药品价值620968元。分别为:1、2002年9月16日被告人叶青与安徽省太和县医药总公司王庆同签订药品器械供货协议,王庆同提供药品价值326350元,叶青付款10350元,还欠316000元。2、2003年3月27日被告人叶青从安徽省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孙波处购药品价值90646元,叶青付款11800元,还欠78846元。3、2004年2月21日被告人叶青与安徽省中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吴刚签订医疗器械供货协议,吴刚提供药品价值226122元,叶青未付款。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叶青辩称:自己是湛河区人民医院的院长,有权利经营医院;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挣的钱都用到医院了;并没有私刻印章,两次刻制印章都是经过湛河区卫生局批准的;欠孙波的药款已经还清了。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青不欠孙波药款,欠王庆同药款的数额为313000元;为医院建设经营的需要,湛河区卫生局曾许可叶青刻制过两枚名称为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印章,与王庆同、孙波所签协议上印章的使用是经过卫生局驻院人员的同意,与吴刚所签协议是使用了以前的盖有老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告人叶青没有伪造印章;被告人叶青使困顿的湛河区人民医院在较短的时间内开业,开展医疗工作,而自己没有大量的资金,所以将他人的药品卖后来开展医院的经营,最后对外所欠的药款也是用在医院了,现在的被告人身无分文,所以被告人叶青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叶青作为湛河区人民医院的院长,在卫生局派驻医院人员的监管下开展工作,并不是冒用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名义;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类似的药品器械供货协议纠纷作出了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局与被告人叶青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经营湛河区人民医院。同日,被告人叶青被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局聘任为湛河区人民医院的院长,任期为十年。但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几个月,被告人叶青已经实际在建设经营湛河区人民医院。2004年2月21日,正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叶青伪造印章与安徽省中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吴刚签订医

疗器械供货协议,吴刚提供价值226122元的药品,该药品由湛河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签收后存放于湛河区人民医院的库房。收到药品后,虽经吴刚多次催要,叶青一直拒付药款。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青从湛河区人民医院库房中将吴刚提供的药品的一部分拉走,价值138000元。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叶青给吴刚写下欠条,证明欠吴刚198000元。同年12月20日以后,叶青逃匿,吴刚无法再联系到被告人叶青。2005年5月1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局委托律师登报声明解除与叶青所签的合作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叶青的供述,证明其与吴刚签订药品供货协议,并将收到的药品拉出去抵账的事实。

2004年2月21日我又与安徽中联医药责任有限公司的吴刚签订了《药品供货协议书》,协议书上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医院”印章也是我加盖上去的。盖章的经过是,当时医院购药需要盖章签协议,我拿了一二十份空白协议,找到卫生局住院工作组,当着董敏局长的面盖了公章。这协议十来份用到医院购药了,另外十来份用到个人购药了,我个人购的药都卖了,卖的钱70%还款了,30%用在医院了。药卖给谁了记不清了。收吴刚的药品我拉出去抵帐了,因为医院欠外帐多。其他的药品我都买了,卖给谁了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