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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王军力
挪用资金罪
[释义]
本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或其他非国有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 法发[1995]23号)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外的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征与挪用公款罪基本一致,区别在于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一员。款项也不属于公款。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新设立的罪名,但量刑有所调整,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四、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代理、结算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其他系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供本人或其他人、单位使用构成犯罪的,也适用本罪。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则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五、新《刑法》规定挪用资金不退还的,不再按职务侵占罪定罪。而直接以本罪高一档次量刑。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根据已废止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的,但具体执行标准,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有适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