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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等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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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等罪的辩护词 (2010-10-23 19:29:44)
标签: 杂谈
李某某挪用资金等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李某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第一审诉讼,律师的责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材料或意见。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部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李某某,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本案事实上是一起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亲戚之间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公诉机关将其按犯罪起诉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挪用资金罪
起诉书指控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本社区679990元资金分两次挪出,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天星工具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某支行的贷款及个人公司的经营,指控临沂天星工具有限公司借款确有此事,但指控李某某犯有挪用资金罪缺乏法律依据。
(一)李某某所借用本社区居民竞标款,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和法庭调查时说,本社区在晨会上集体开过碰头会,并商定如有使用该款,不按存款利息要按贷款利率给押金户。同时,该款亦并非李某某分两次挪出归个人或个人的公司经营。
1.天星工具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而不是李某某个人的企业。
天星工具有限公司是2003年5月30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小农具及配件,建筑五金等产品,主要远销东南亚等各国,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合资双方甲方为:市永泰工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职务为总经理。乙方为印尼客商李,法定地址为:印度尼西亚三宝垄哥来克大街,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1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16.20万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52%,乙方占注册资本的48%,所有产品均在境外市场有销售。
2、李某某个人没有使用单位资金。
退一步讲,李某某既使挪用了本社区资金,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归个人使用或者给自然人、个人合伙、独资企业均构成本罪,而被告人借款是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构成本罪。李某某的主要动机是为押金户或集体多赚取一些利息而为的。
李某某挪用资金不是给个人使用,而是给天星工具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且系中外合资企业,李某某虽然以个人名义借款,但他是天星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他是在代表合资公司履行职务。虽然临时解决了天星工具有限公司的燃眉之急,但是公司也为此付出了高昂利息的代价。卷P235页贷款申请书注明贷款用途公司购买钢材。
3.天星工具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资金是居民押金款。
由于工业园无审批手续,被区土地局制止,竞标押金有的退了,有的竞标人要利息,村里又没这块开支,所以李某某在早晨的例会上向两委成员提出来这部分款,别人如果有想借的,利息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不按存款利息,这样也好给竞标户一个交待,但是必须得有房子或土地抵押,防止到时还不上。郑某某主任也说人家要利息得给,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就写了借条将部分押金借给了天星有限公司,后来本息也都还了,卷P418页李某某供述,土地局不同意建设,部分户又要求退款,当时考虑收押金交经管站不符合规定所以就没上交。卷P82、P84页郑某证实,当时就有四五户来要钱,我们就还给他们了。村干部都知道这块钱,李某某也写了借条,还款后我给他他就撕掉了。本辩护人在会见李某某时也证实了上述事实。
所以李某某替天星工具有限公司借款不是社区的集体资金。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有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李某某没有挪用本社区的资金的几种情形。
1、关于李某某所谓挪用本社区的资金来源。
2007年底或2008年初,李某某和本社区主任郑某某打算将某区地税局家属院西的那片空场地约100亩与飞机场西大门南约20亩地共计三块120亩左右开发建设工业园的设想,经两人商量后,向办事处党委书记管某、镇长赵某某作了汇报并得到同意后,即回社区召开了由两委成员、党员和三支队伍参加的会议,决定将120亩土地以1.5亩和3亩不等的地块共分40块。并规定,1.5亩交押金15000元,3亩的交押金30000元,并由办事处党委委员候某某、管理区书记、主任等,还有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小组长、三支队伍、理财小组、群众代表等人的参加下,在某大礼堂公开对这40块土地进行招标、竞标,共收社区居民交来竞标押金款7870000元左右,由会计郑某买的收据盖了李某某私章,将款暂放在郑某自己开设的帐户暂存。由于当时没有土地审批手续属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被区土地局和某土地所制止。因此,对于中标的也没签合同,部分也退了款,没中标的就退了款,还有没退的由郑某放在自己开设的帐户里暂为保管。上述事实李某某在公安侦查卷P74、P75页,纪委P402、404、414页以及证人郑某在侦查二卷P79、81页均有供述,上述事实,辩护人在会见李某某时也得到了证实。因此,起诉书所指控的李某某挪用本社区679990元资金来源于本社区的居民,该资金不是社区集体财产。
2.关于李某某所谓挪用本社区资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