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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首部死刑案辩护指导意见 河南贵州也将

全国首部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由来

在控辩审三角关系中,当辩护律师的力量太弱,控方力量太强时,法官往往容易听信控方的意见。如此以来,很容易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随之上升。佘祥林案便是一个典型

全国首部由省一级律协通过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规范———《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于2010年5月28日起发布实施。

作为山东省律师死刑辩护行业的最低工作标准,指导意见适用于该省律师承办的所有死刑案件。

2000年,全国律师协会亦曾颁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但针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尚未有直接的指导意见出台。

死刑问题历为司法领域最为敏感亦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而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死刑辩护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基于规范律师行为以及防范职业风险的目的,从防范职业风险角度出发,山东律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四种死刑辩护思路:证据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和无罪辩护。

“指导意见中对于量刑辩护的相关要求是最大亮点,其不仅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还具有前瞻性。”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据悉,继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死刑复核权,省级法院对二审实行开庭审理后,公开化、透明化的量刑程序改革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推行。

相当部分死刑案件无罪辩护空间不大

该指导意见分9章,共计96条,分别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以及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工作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律师职业风险防范”单独成章。

指导意见中的死刑案件包括四类:根据检察院公诉意见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上诉的案件、根据检察院抗诉意见可能改判死刑的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

该指导意见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领导的课题组联合调研、共同起草,得到山东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支持,历时一年。

有意思的是,在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指导意见最初为94条,后吸收其他部门意见增加修订为96条。“不要9494(就死就死),我们要9696(就留就留)。”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对此的非官方解读一度让课题组津津乐道。

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目前有49个条文,68个罪名。在司法适用数量上,我国死刑适用数量尚属国家机密。

“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由于律师对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关系处理不当,进而影响辩护效果。”齐延安表示。

“在我国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并不大,律师的辩护主要集中在量刑辩护上。”指导意见起草者之一陈瑞华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在我国,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律师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下居然做无罪辩护,这种动辄进行无罪辩护的做法不仅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而且也使被告人白白丧失了宝贵量刑辩护的机会,对被告人极为不利。”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目前采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模式,即不明确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而是在同一个程序中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与其他类刑事案件不同,死刑案件中的量刑问题,绝非简单牵涉刑期长短,而事关生死。

“根据我国相关制度,只要做无罪辩护,则意味着再无机会做充分的量刑辩护。量刑辩护一旦不充分,大量量刑情节亦无法体现,最后给法院提供的量刑信息就非常有限,容易出现疏忽。”陈瑞华说。

“我们检察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一共有三种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蒋万云说,“第一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正确、量死刑合适的案件,我们发表建议维持原判。第二种,对于量死刑不合适、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案件,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或其他考虑,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公正判决。第三种,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建议发回重审。”

据蒋万云介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多属第三种情况发回重审。

“我国相当多的死刑案件,律师并没有给被告当事人提供让人满意的服务质量。一旦服务质量跟不上,辩护效果不好,就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直接导致错杀、误杀。”陈瑞华认为,我国死刑辩护质量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