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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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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合同诈骗罪 (2009-05-06 11:45:36)
标签: 杂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辽宁汇胜商贸案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 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含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承担责任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任。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保证期间的含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
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已过保证期间免除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期间的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是固定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四种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合同中只写“保证人:———”,的情况)。
保证合同的表现形式:主从合同的形式;主从条款形式; 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包的形式。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保证可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是指由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由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并连的债务承担,例如约定“本合同的付款人是------公司;------公司。”这种约定简单便捷,容易操作。
(1) 付款保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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