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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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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 (2009-02-15 13:46:55)
标签: 私分国有资产 个人 贪污 杂谈 分类: 经典刑法理论解析
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
根据刑法第396条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许多争议,如犯罪主体、表现形式、认定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导致其往往难以认定。其中关键的争议在于:“集体私分给个人”中的“个人”范围如何界定。有人认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否则,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某个成员或者少数成员,则构成贪污罪。也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罪中“个人”指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而不是指单位中“某个成员或者少数成员”。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个人”,既可以是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也可以是单位中“某个成员或者少数成员”。换言之,私分国有资产罪中“个人”的范围很广,既可以是单位中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也可以是单位中的某个或者极少数成员,即可以是单位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所有的人。理由分述如下:
一、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个人”的范围应包括个别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手段、行为人人数、行为人所得的比重并无特殊要求。“集体私分给‘个人’”,“集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于个人而言的,一部分人也可以成为一个大集体中的小集体。“集体私分给个人”,并不能排除“个人”,包括个别人。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个别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如果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因此,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个人”解释为范围很广,既可以是单位中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也可以是单位中的某个或者极少数成员,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从处罚对象看,“个人”应涵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实际受到处罚的受刑主体是对犯本罪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尽管现行刑法中有不少解释性的条文,但关于何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何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现行刑法却没有作出解释。笔者认为,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作如下解释: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而不是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作为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首先应
当是在单位中掌有实际的领导权限的人员,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直接联
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