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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第十期
罪名释义第十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十期
渎职犯罪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刑法》有关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特大案件: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的行为。
《刑法》有关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立案标准》规定: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的解救要求和举报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解救行动及措施,或者推诿、拖延解救工作的行为。
3、构成本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即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引起其他恶性案件发生。
《刑法》有关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三次以上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直接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给解救工作设置障碍,或者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力,干扰解救工作进行的行为。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刑法》有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对犯罪活动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向犯罪分子有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犯罪分子因此逃避处罚,无论成功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有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2、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二)特大案件: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2、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