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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第四期
罪名释义第四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四期
贪污贿赂犯罪
(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一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物,包括房屋、交通工具、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物品等。“合法收入”,是指行为人依法获得的财物,如工资、奖金、津贴以及继承的遗产、接受的合法赠予等。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不能说明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包括局部说明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也包括故意编造财产或者支出来源的合法途径,但经查被否定的。如果查明了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能以犯罪论;如果查明了其非法来源,则应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本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有关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
3、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有关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私分罚没财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