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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第十三期

罪名释义第十三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十三期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五)、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监管人员”,是指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体罚虐待”,是指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实施任意殴打、捆绑、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侮辱人格、滥施械具等行为。“被监管人”,是指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中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拘留所中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劳动教养机关被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人以及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刑法》有关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事实虐待的。
   (二)特大案件:1、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2、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者七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六)、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的规定而行使职权。
    “假公济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为名,为徇私情或者实现个人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报复陷害”,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力,以种种借口进行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迫害。
    构成报复陷害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的规定而行使职权,以工作为名,为徇私情或者实现个人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以种种借口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进行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迫害的行为。
    4、实施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即多次或者对多人进行报复陷害、报复陷害手段恶劣、报复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有关报复陷害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致人精神失常的;2、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自杀死亡的;2、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七)、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破坏选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刑法》有关破坏选举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特大案件: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