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应该看,该人上交是否是出于其本意。律师讲的不错,但律师只讲了一半(是因为这样讲对被告人有利)。如果从客观的角度讲,还有后半段: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从你的表述的时间段上看,6月1日收的,6号就上交了。如果不存在其他原因,可以认为是:“及时上交”。
综上,可以认定为不是受贿。故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
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本意就是希望那些受了贿的人能悬崖勒马,及时回头。虽然其已受贿,但是只要能及时悔改,法律就可以认为,不是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