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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访谈录之故意伤害罪量刑、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访谈录之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329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一、案情摘要

  二、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本案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对本案定性、罪名确定错误。

  根案的犯罪事实和本案的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性质应当属于扰乱社会秩序,应当是涉嫌聚众斗殴罪,而不是起诉时所指控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2、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3、主观方面须故意。4、犯罪客体,是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不受侵害这个法益。

  从上述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得知,故意伤害要成立,最起码的条件是对他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

  本案在赵某实施过限行为前,他们就是前去打架、报复对方,并没有刑法所要求程度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彭某他们当时的行为是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即使他们对其行为持放任态度,除了刀伤致重伤外也并未有非因刀伤致轻伤级别的鉴定结论,那么对构不上轻伤的伤害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概言之,彭某他们在赵某用刀捅伤被害人之前的行为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