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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控告酒吧人员与李某强奸罪认定

。杨某表示要下车,再次说明杨某并没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李某等人不同意杨某下车,并且对杨某实施殴打,以及强行脱去杨某的衣服,说明李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具备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李某第一个对杨某实施了性侵,随后是他人也对杨某实施了性侵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对妇女实施强奸的则构成轮奸行为,轮奸属于强奸罪加重处罚的一种情形。    

第四,嫖娼与强奸的区别在于,嫖娼行为是涉案妇女同意,并且以收受对方钱物等利益为代价;而强奸行为则是涉案妇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当事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只要女方不同意,酒吧人员是否具有介绍卖淫行为行为或者当事人事后硬塞给女方钱物,并不影响对强奸罪的定性。

第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敲诈为女方事前参与预谋,在已经发生性侵客观事实时,一般对方要求赔偿是否属于敲诈,有关机关认定会非常慎重。不过确实有过因妻子遭受性骚扰向对方索要巨额财物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先例。但是,只要女方事前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预谋,无论事后是否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不影响对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