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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相近罪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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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相近罪名比较 (2007-03-13 21:01:48)

分类: 社会与法律

刑法分则相近罪名比较

1、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
(1)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方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罪没有这种要求。
(2)主体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一般主体要件的中国公民。


2、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此罪的对象为航空器,而且并不一定是飞行中的航空器。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此罪的对象为航空器上的人员,而且应当为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

4、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2)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结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4)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各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主要涉及下列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上述后八种罪名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上述后八种罪名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各项走私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走私罪,主要涉及下列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上述前九种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且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关走私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7、公司、企业人员的经济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2)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3)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4)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6)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
以上几种类型的犯罪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主体上,区别他们的关键即为犯罪的主体。

(7)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此两种罪名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两点:
首先,挪用的对象上,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为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为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其次,挪用公款罪是将公款挪做私用,而挪用特定款特罪是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做其他公用。

(8)侵占型犯罪与挪用型犯罪
此种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的目的,侵占型犯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而挪用型犯罪的目的是暂时挪用(使用)。

8、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对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的关键在于我国《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9、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与过失杀人的犯罪
这两种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主观方面的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结果完全在意料之外(无法预见,不能预见)。而过失杀人在主观上则存在杀人的过失,即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对自己的行为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10、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行为人以索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绑架罪。
区分两罪还应考虑行为人扣押、拘禁的方式,对被害人自由的剥夺程序等因素

11、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后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
(3)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5)目的不同:前者出于一般报复的目的;后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12、刑罚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实施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为证人。


13、侮辱罪与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拽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是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1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1)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
(2)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不可能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
(3)抢劫罪的威胁程度是,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恶害。
(4)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不是事后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

  
15、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16、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出卖;而后者的目的是使儿童脱离家庭。


17、盗窃罪与诈骗罪

如何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
案情: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购物,乘无人之机,将一袋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再将一架摄象机隐藏于内,而后某甲将该纸盒拿到收银台,甲按纸盒上的标价支付了38元,带走了价值数千元的摄象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法理分析:
一般来说,盗窃和诈骗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在一般案件中,区分这两罪并非难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窃与骗互为手段,交织在一起,使得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易区分。

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根本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直接采用的方法和手段,若采用"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应定盗窃罪;若采用"虚构和欺骗"为直接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则应定诈骗罪。在窃与骗互为手段、互相交织的案件中,究竟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骗还是窃。

本案中,某甲事先的"调包"行为加上在收银台付款时的沉默行为,就构成了一种欺诈,而且这种欺诈使收银员信以为真,"自觉自愿"地交出了纸盒,当然也交出了摄象机。某甲在超市中的"调包"行为只是为了能在收银台上取得摄象机而作准备,某甲真正取得摄象机的控制权的关键行为不是在超市中的秘密窃取行为,而是在收银台上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某甲取得财物所直接采用的手段是欺诈,因而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18、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遗忘物
案情:古某是某公司的保洁员,1999年12月17日,古某在打扫公司职员张某的办公室时,发现办公桌下有一存折,上有1万元。古某捡起后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将存折锁进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日下午,张某找到古某问是否见到他丢失的存折,古某否认,后将钱从银行取出。
问:古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法理分析:
古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有争议,关键是张某丢在办公室存折性质的认定。

从表面上看,存折确实符合遗忘物的特征。因为,张某的存折确实是张某离开办公室时掉在自己办公桌下,他确已遗忘了自己的存折在何处。尽管是遗忘在特定的办公室,也不能否认是遗忘,但这种遗忘是否已经达到了失去控制的程度,这是本案的关键。关于对财物的控制,有学者提出了双重控制说,即财物所有人的控制和有关人员的控制。在确定某一财物是否是遗忘物时,不仅要看这一财物是否丧失了持有人的控制,而且还要看是否丧失了有关人员的控制,尤其是对遗失在特定场所的财物更是如此。本案中,从存折所处的时间与空间来分析,都不能认为已经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本案发生在办公室这一特定场所,即使张某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那么,该存折也并非是完全丧失了控制的遗忘物,而是处在办公室管理人员的控制内,古某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19、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20、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前者的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的对象只是野生动物即可(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2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对象为珍贵树木;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破坏了林业资源保护;后者不仅破坏了林业资源的保护,而且侵犯了财产权。
(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可能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不按要求任意砍伐;后者是盗伐。
(4)主观故意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必然非法持有毒品,因为,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就不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且也不能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

2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两者重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去行使权利,去违法的行使权利;而后者是不行使权利,不尽职责,对于自己的职责很懈怠。

24、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发生于刑事审判中;而后者发生于民事、行政审判中。且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而后者要求情节严重。

25、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前者有行医执业资格,而后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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