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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案子几个罪名法定追诉期怎么算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见,所谓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罪名释义]
受贿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量刑]
个人犯罪,(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是对罪名的变更,就是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不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就把这个罪名改成了现在的这个。
具体的司法解释就是《刑法》修正案六。
补充:
关于罪名,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没有制订具体法律,只是两高在执行过程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前的罪名就是他们定的,这次修改自然也是他们修改的。
说到定性的具体依据,应该是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最高人民法院这帮人觉得原来那个罪名不太合适了,就修改了。执法者立法,这本身就是我国法律的一大怪胎,你也应该见怪不怪吧。
说到量刑,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修改刑法的这个胆,你就直接看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应的条款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