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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是根据盗窃者实际取得的财

为了更好的阐述我的问题我举一个例子。现在不同地区对盗窃罪认定的最低金额有所不同,假如该地区规定盗窃800元人民币以上的构成盗窃罪,甲看到乙的钱包里有五百元钱,就偷了他的钱包,后来发现钱包里还有一千元的借据,随手就把借据扔了。甲通过盗窃实际获得的是500元钱,而乙因为甲的盗窃行为损失了1500元钱,那么甲的盗窃行为中盗窃的数额是根据甲实际盗窃所得确定还是根据乙的损失来确定?简单的说就是甲是盗窃了500元还是1500元?甲是否构成盗窃罪? 如果甲不构成盗窃罪,乙这因借据丢失而损失的1000元钱是否可以主张甲来赔偿,或者通过怎样的方式可以弥补自己的这个损失? 如果甲的行为是小偷小摸,并不知道自己所盗窃的钱包里到底有多少钱,其他与上述一致,那么甲是否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