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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数额巨大起点、数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豫高法发〔1998〕21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处);郑州 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 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 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罪“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 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