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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情节较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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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情节较轻”规定的适用 (2011-02-10 22:58:22)

标签: 杂谈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

“情节较轻”规定的适用

 

【提要】本案是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绑架罪新增“情节较轻”条款审理的案件。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绑架人丁某系恋人关系,其绑架被害人的动机是为了逃避民警对其交通肇事的处罚,客观上也没有对人质造成较大人身损害。作者提出,本案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新增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供参考。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无业。2004年3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10月15日下午,与其女友丁某一并吸食毒品后由赵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外出游玩。当日下午5时许,当赵某驾驶该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天目西路大统路隧道时,与案外人史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赵某随即驾车逃逸。史某当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逃逸不远的赵某的肇事车辆拦下。当民警要求赵某下车接受处理时,赵某拒绝下车,并在与民警僵持的过程中在车内持匕首挟持其女友丁某,企图让民警对其放行。在挟持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持刀将被害人丁某左大腿划伤并造成丁颈部多处挫伤。后民警将被告人赵某制服并解救出人质丁某。

【审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刑法修正案(七)》确立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意义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理论界对绑架罪的概念又作了进一步的定义,认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

我国的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上述“绑架勒索罪”吸收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之一,并确定为绑架罪,同时对绑架罪的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由于绑架犯罪不仅给被害人的人身与自由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且给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因而《刑法》对犯绑架罪设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虽然《刑法》对绑架罪设置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对震慑和预防这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近年来绑架犯罪活动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犯罪形式还是犯罪的危害后果都呈现出多种态势。相对于变化了的客观环境,绑架罪过高的法定刑起点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绑架罪法定刑的层次性不足,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多种常见的并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也不能区别对待,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孟德斯鸠说过:“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的通常解释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平之下,罪刑相适应只能要求严厉的刑罚分配给严重的犯罪,轻微的刑罚分配给轻微的犯罪,中等程度的刑罚分配给中等程度的犯罪,从而实现基本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犯罪情况十分复杂,不排除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的情形存在,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一律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法条款量刑,显然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修正内容。《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正,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绑架罪的复杂情况,使得该罪的罪刑阶梯逐步趋于合理,也使得法官可以在精细的、合理的量刑阶梯内进行刑罚裁量,既能有效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使得今后对于绑架罪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学,更加合乎正义的要求。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赵某与被绑架人丁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赵某绑架丁某的犯罪动机只是为了逃避民警对其交通肇事的处罚,并不想伤害人质,客观上也没有对人质造成较大人身损害,其犯罪的情节确实较轻,并且与传统意义上的绑架犯罪相比区别比较明显。因此,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刑罚的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