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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税务手续费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很感谢前两位的回答,但是没有回答到根本上。我通过查阅一些资料,个人认为应该是这样:
1、发放税务手续费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对手续费管理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且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三代”手续费免税的具体规定。 因此,对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其他服务业”的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谓的"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是特指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还是泛指上述个人,及在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中,实际实施代扣代缴税款行为的办税人员。
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可立案。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我认为,国有资产应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等形式形成的或者国家依法取得或依法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而且包括通过经营获利的资产。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界定应从资产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因此,国有资产包括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及与经营权、使用权相关的财产。
4、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的税务局返还的税务代办费即手续费收入发给相关人员人员(一般即为实际实施代扣代缴税款的办税人员)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