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他责任人的界定

未解决 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他责任人的界定

私分国有资产财务人员根据领导指示列表、发钱被公诉有罪(三年发放福利三十多万元)

 问题来自:宁夏 - 吴忠 悬赏:0分 咨询时间:2008-05-05 17:10 咨询人:nxycz

我来回答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咨询回复区共1条回复

王建琦律师

王建琦律师

电话:13797865***

立即在线咨询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回复时间:2008-05-05 17:25

评论积极可以增加积分哦!

您的赞已经被记录,谢谢参与!

说明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直接发布免费法律咨询,在线专业律师会快速为您解答!

发布咨询

相关法律咨询

法律帮帮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 一债务官司拖了十年笔录出现当事人假指纹
  • 影帝尼古拉斯·凯奇难还百万债务
  • 法律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