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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认定及证明标准探讨(2)
来源:依法治市综合网 作者: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陈 日期:10-07-31
3、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及审核: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材料一般是真实的、可信的,但不排除存在一些异议。有的户籍申 报的出生的年月是农历日期,有的是家长替子女上户口时口述的大概日期;有的甚至没有具体的日期。在审核时,首先看医院的出生证明。有医院的出生的证明再结 合户籍资料审查;若没有,则可走访知情的其他人员。如接生婆、赤脚医生及周围邻居等。其次,利用“对比”法核实真实年龄。如果有兄弟姐妹的,根据其兄弟姐 妹的年龄来推算出生年份。如我院办理的杨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其自称是1975年生,而户籍本上是1972年生。到底哪个可信呢?通过调查走访她哥哥和妹 妹的出生日期,分别1973年和1979年生。所以,其本人的供述较可信。然后又走访了他的父亲,查实了其为了出外打工,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时,把 年龄虚报了几岁。
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
1、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明知”,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这里的“毒品”,只要贩卖人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人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 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一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但被人欺骗、利用,不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二、明知是毒品而 进行“非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支付劳务等形式。
第二、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也有人称之为“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以牟利为目的”,这个表述方法是不太准确的。贩卖毒品 罪的主观故意应是以“贩卖”为目的,至于实际是否获利、牟得利益,在所不问。“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 为”②。“贩卖”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毒品的流通和周转,使毒品的危害性进一步扩散,殃及更多的人群,“贩卖”着重主观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强调的是与客观行 为相统一的主观目的,而“营利”容易其与贩卖的主观动机相混淆;“营利为目的”容易将那些主观上没有营利为目的,而实际上出于其他目的,帮助贩卖人牵线搭 桥,在购毒者与贩卖者之间居间介绍买卖的犯罪分子排除在外,而以贩卖为目的,则可避免疏漏,将这种行为囊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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