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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盗窃罪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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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盗窃罪无罪辩护词 (2012-09-02 20:21:10)

标签: 广州 本案 直接证据 广州刑事辩护 盗窃罪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家属XXX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XXXX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XXX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本案许多疑点尚无法排除,还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1、所有的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许多或然性无法排除,实难定案。起诉书指控XXX从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窜至本市各市区流窜盗窃作案多达七起。而指控上述内容的证据,有直接关系的仅仅是对XXX是手印鉴定材料的及其相关失主询问笔录和抓捕经过(天河公安局珠吉派出所于2012年3月20日在被告人XXX租住住所发现并缴获作案工具金属片6块、钥匙20把、金属制具11个等物品。珠吉派出所以XXX说不清物品来源,带走XXX,同时抓走还有XXX。就认定XXX犯有盗窃罪明显证据不足。在派出所的六次讯问笔录中,被告XXX自始至终认定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且有证据证明可以排除作案嫌疑,理由如下:

如下事实至今无法查清,许多或然性没有排除:

1、XXX没有作案的时间嫌疑

本案发生的时间按照派出所的起诉意见书是在2012年3月15日失主李某的报案,而从讯问笔录来看,被告XXX之前一直在广西老家,直到2012年3月16日才和他小舅子XXX来到广州,没错,之前被告因为犯有盗窃罪曾经被黄浦法院判处徒刑2年7个月,于2010年11月16日因表现好减刑释放。之后被告痛改是非,好好做人,从出狱后就一直呆在广西老家,所以指控书列了密密麻麻的的从2011年的3月15到2012年3月20这段时间对被告人的盗窃控诉不能成立,被告人XXX没有作案时间的嫌疑。其实被告人XXX是2012年3月18日在租住在涉案出租屋的。所以,本案最重要的证据是公安局有没有找到证明上述这段时间被告XXX确实在广州暂住的证据,很明显现在是没有,所以不能证明XXX有作案嫌疑。

2、本案的作案工具是什么?在哪里?

起诉书指控被告于某实施盗窃,而任何犯罪都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不查明犯罪手段,判决有罪是有缺陷的。弄破各个失主防盗门,必须依靠工具,工具是什么?工具在哪里?本案所有的证据都无法查清这些问题。也只有在抓捕XXX的时候,派出所人员从其住处搜出一个黄色小包(T字形小工具)、一黑色袋子(有六块小金属片),但这不能直接表明这就是被告XXX的作案工具,在讯问和辨认笔录中,被告人XXX只承认台式灰色电脑主机、一个黑色洛基亚手机和一个钱包是自己的,对于装有涉嫌作案工具的黄色小包和黑色袋子,被告XXX不知道你来源何处。

 

3、本案中杨XXX这一重要人物没有得到合理排除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在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出现的杨XXX(音译)这个人,犯罪嫌疑人XXX说自己租住的地方杨XXX有他的钥匙,对于不能解释的浅蓝色笔记本电脑,装着零钱的塑料袋子和装着作案工具的黄色小包和黑色小包,可能是杨XXX暂时放在这个地方的,民警应该抓住这个突破口,去进一步寻找杨XXX这个人,因为他确实有重大嫌疑。且从一般常理来看,一般罪犯在盗窃东西后为了怕追查的恐怯心里,会立马拿去二手市场买卖或者转移赃物,而如今这些赃物却躺在被告XXX家睡大觉,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寻找这个叫杨XXX的人,如果确实没有上述事实,那到时再定罪也不迟。

二、从证据角度分析,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嫌疑人XXX犯有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