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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合理性之探讨
绑架罪量刑合理性之探讨
□丁 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对在绑架犯罪中,情节较轻的,降格处罚,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未修改。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刑法》规定,在绑架犯罪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一律处死刑。致人死亡就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故意,例如: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害人呼救而败露罪行,将被害人的嘴堵住,却不知道被害人有严重鼻炎,导致被害人窒息而死,行为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恶性,但同样是造成了刑法中该条款规定的危案结果。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相差很远,如果一律处死刑,就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
现在全世界法学界呼吁废除死刑,中国对死刑的态度采用的是慎杀制。在此,笔者认为,应当也给绑架罪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绑架人一个合理的量刑空间,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直至死刑。这样可以让法官根据不同案件中的社会危害行为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样既可更好地惩治犯罪,同时也可以做到不偏不颇,维护我国刑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