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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从立法的角度对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法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如何认定,办案人员是以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多少衡量还是以具有其他情节认定,全国人大,“两高”均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基层一线的办案人员无据可依,无规可循,给办案带来了不少阻力和困扰。
目前,在办理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哪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因没有相应司法解释造成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难以把握,呼吁立法机关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作出司法解释,方便办案,维护法律尊严。(冯声远)
来源: 中国经济网(责任编辑: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