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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经律师辩护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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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经律师辩护被判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原系摩的司机。2012年初至7月间,被告人薛某为牟利而贩卖冰毒。雇请被告人张某为其送货给买毒品的人,每次获利人民币20元。被告人张某同意后,先后多次帮被告人薛某送毒品给买毒品的人并将收取的毒资交给被告人薛某,2012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正在送货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到毒品7小包重3.2克,被告人张某同年8月被执行逮捕。
律师代理:被告人张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少文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陈少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嫌疑人,提出辩护观点:1、被告人张某系从犯;2、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表现;3、到案后认罪态度好;4、家庭情况特殊等;陈少文律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法条链接一:贩卖毒品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条链接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