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题目:谈有关校园暴力的刑事法律问题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题 目: 谈有关校园暴力的刑事法律问题 (2008-04-30 22:25:55)
标签: 论文 教育
谈有关校园暴力刑事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校园暴力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教育问题,更应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个刑事法律问题。本文从校园暴力定义,校园暴力与刑法的关联,以及有关校园暴力的刑事法律的规定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供一些遏止校园暴力产生根源的探究。
(关键词)校园暴力 刑事法律 司法保护
校园本是一方净土,孔子于杏林设坛,教书育人;唐高祖于月池赐宴,表谢师恩。这是古代学校之雏形,师生之情深的例证。
当今社会,教育已被社会发展为一个重要的支柱,而学校业已成为社会专门负责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向他们系统传授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科学知识和专门技能的制度化的机构。然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发展,物欲横流;社会文化多样性交融,思潮泛起;校园这座象牙塔,也受到其冲击,清净难已,良锈并存,鱼虾俱下;并且日益受到社会各种不良行为浸淫,特别是校园暴力的淫威。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有14000多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受伤或丧失宝贵的生命。从全国高校保卫学会获悉,据该学会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6所高校调查显示:1999年至2000年两年里,高校发生各类案件9278起,非正常死亡164人,其中北京、南京、武汉、重庆7所院校被歹徒杀害的教授学生16人。高校管理中的治安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校学生成为校园暴力犯罪上升的特殊群体,已不容忽视1。
近年中国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最近美国的李承熙故意枪击案,更是校园中暴中之暴。这些校园暴力与刑事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犯罪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应予以关注和防范。
一、校园暴力概述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暴力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手段或以强暴方式相威胁,以特定的或不特定 人或物为侵害对象,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并且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如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强奸等暴力行为。
什么是校园暴力?目前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而各大媒体宣传机构只是用大量的笔墨描述各种暴力事件,对校园暴力的概念很少界定。
近年来教育界把校园暴力界定为发生学生当中的拦路抢劫、勒索、敲诈、欺辱等行为,并伴随暴力相威胁的方式。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伤害行为2。
谭晓玉博士所系的定义比较客观全面,由这个定义分析校园暴力构成应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行为人在校内或校园附近对在校人员进行暴力性的侮辱、抢劫、强奸等侵害行为;其二是必须给在校人员的精神、身体等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
近年来,校园暴力犯罪越演越烈,居高不下,后果之严重,影响之大令人震惊,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美国自1997-2000年一共发生14起校园枪击案,造成老师、学生多人伤亡,世界为之震惊。据资料统计:我国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约占未成年人作案成员的28-31%。
纵观在校学生暴力的状况,应具有如下特点:
(1)团伙性突出
在校学生不论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在成长发育期,对事好奇,喜凑热闹,但在心理上对法律还是有畏惧感的,使得他们希望借助更多人势来共同实施暴力行为。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60-70%,属于团伙犯罪。
(2)突发性极快
由于在校学生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情感易冲动,个体攻击性强,因琐事酿成激变,从产生暴力意念到付诸实施的过程极快形成,毫无先兆。突发性极快,一言不和,极易产生暴力性的犯罪的严重后果。激情犯罪在校园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3)故意性特多
由于极端的自我意识,左右学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缺乏社会责任感,自命不凡,狂妄自大,目空一切。凡事看不顺眼的就找茬,稍有反抗的就给颜色瞧瞧;谁要敢惹我我决不放过等心理状态在大多数学生中存在,为突显这种自我,就故意去实施校园暴力。
(4)感染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