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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2011-11-10 23:37:08)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案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陕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我受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第一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且复制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今天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对本案中史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对其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法定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辩护职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1、被告人陈某某属于激情杀人
所谓激情杀人是指在突发性暴力犯罪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在刑法工具书中对激情杀人的解释:是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爆发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
激情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从犯罪主体看,一般容易诱发激情犯罪的人在生活经历和心理特征上都与平常人存在诸多差异。他们的生活经历坎坷,遭受过较多失败,或是与自己的理想有较大差距,经常产生挫败感。如果没有有效的缓解压力的途径,一旦遇到消极事件的发生,立即会产生犯罪冲动,从而引发犯罪行为。从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看,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激情犯罪;弱势群体面临着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下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诸多问题,自然在心理上更多地体验到不平衡感与生活挫败感。同时,弱势群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使得他们在面临冲突时难以求助于法律或其他更理智的解决方式,从而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发泄不满情绪。从犯罪行为看,激情犯罪案件的诱因多为强烈的刺激事件,具有突发性。行为特征表现为:激情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犯罪。激情犯罪往往表现为一种暴力性犯罪,即行为人采用暴力作为其犯罪的手段。激情犯罪相比较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往往是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各国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在处罚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德国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激情犯罪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的自由刑,明显低于谋杀和一般的故意杀人罪。
中国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上变相的承认这种犯罪,而且考虑了这种因素,在量刑方面表现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常见的刑法酌定量刑几种情节:(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等,都作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另外,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是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而作用的。中国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激情犯罪的相关条款,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史某某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年7岁,二儿子1岁半,应该说夫妻感情深厚,曾有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割腕自杀,被害人史某某哀求公婆送医院抢救,夫妻感情深厚,并不存在深仇大恨,家庭关系和睦。被告人陈某某怀疑被害人史某某和别的男人有暧昧关系,就想问个究竟,结果两个人根本不回避孩子吵架,而且越吵越凶。被告人陈某某在这种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显然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
2、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