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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奸罪” 是否“插入”很重要?

   认定“强奸罪” 是否“插入”很重要?
  
   9月1日上午,记者在天涯社区上看到了一篇名为《最牛强奸判决书--来自渝东南边区深山内》的帖子,帖子里附带了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书,提到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情节轻微,所以不起诉,引起了许多网友的争议。(2009年9月1日《潇湘晨报》)
  
   这封不起诉书里提到,一男性犯罪嫌疑人年上七旬,在强奸过程中身体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强奸的行为,属于刑法构成中的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是初犯,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何为强奸?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何为“性交”?是“插入”才叫“性交”还是没有“插入”但有性行为就叫“性交”,看来没有一点专业法律知识的确难以区分。
  
   从这则新闻看到,七旬老人是由于身体原因没有“插入”故而不属强奸,从表面上看觉得很有道理,既没性交何言强奸?
  
   但笔者搜寻到了深圳市陈伟律师对强奸罪的剖析后又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据报道,被强奸者是今年未满14岁的姚某,她的头先天性残疾。然而,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中写得非常清楚,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应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老大伯虽然未“插入”,但生殖器已有接触,由此,据法律应视为“奸淫既遂”而非“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