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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张建国辩护的被控私分国有资产案检察院
2012年12月24日,张建国等五人被唐县人民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诉至唐县人民法院。在接受委托后,我所承办律师经过仔细阅卷、调查取证,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经过严密的论证,最终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一审开庭历时两天。2013年6月14日,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建国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其它四名被告人被判处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罚金140万元至160万元不等。
张建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我所承办律师仍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2013年9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12月10日,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我所承办律师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据理力争。开庭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张建国的起诉。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唐县人民检察院对指控的张建国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撤诉:我所主办律师关于张建国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充分采纳。
发布时间:2014.02.11 新闻来源: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