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新刑事诉讼法下死刑辩护论坛直播全程

自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我们拷问死刑,我们对决生死,今天论坛不是为了高谈阔论,侃侃而谈,而是探讨死刑辩护中的使用问题,真真实实的死刑技巧,进过探讨,减少死刑的适用,即便当事人不得不走向死亡

  

 

主持人:

自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我们拷问死刑,我们对决生死,今天论坛不是为了高谈阔论,侃侃而谈,而是探讨死刑辩护中的使用问题,真真实实的死刑技巧,进过探讨,减少死刑的适用,即便当事人不得不走向死亡,通过专业辩护,凸显临终关怀,然他安然度过。今天汇聚在此的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专家学者,让我们聆听分项他们的经验,虚席他们的辩护技能,并为此而努力。

      

致辞:魏东

代表主办方向各位领导抓家来宾、表示热烈欢饮死刑辩护意义重大,在法律规范下挽救生命,律师负有重要责任。今天的论坛让大家交流经验,同时今天也邀请了法官、检察官专家讲解死刑审判辩护的精髓,提高辩护能力。     

作为主办方和律师代表之一,金钟博士张律师、李律师等发言律诗表示中兴感谢和热烈欢迎,预祝本次轮胎陈宫今后委员会将举办更多的回忆,吸取经验,让为你辩护网致高所等有实力的单位来承办,增加更多的交流的机会和场所。最后也对致高、为你辩护、成安表示衷心感谢,祝与会代表工作愉快。     

      

致辞:罗俊

非常感谢各位的光临,今天高朋满座,我代表承办方表示热烈欢迎,今天寒冷但会场如此热烈,死刑是生命刑,作为刑事律师都绕不开这个话题,每一个刑事律师都曾面临绝望的眼神,死刑可能是争议的伸张,也可能是冤案,如此称重,因此今天我们再次探讨,世界各国都在探讨死刑的意义,在我国也将一直研究下去,今天我们将在此探讨。     

期待这样一次盛会能取得两级律师协会同时为一个单位、五个省市的同步视频会议。再次的欢迎大家感谢大家。谢谢!     

主持人曾莉:感谢罗主任对刑辩事业的关注     

在致辞完毕后,主持人在网上连线了各个北京、广州、云南、浙江、江苏等分会场的律师,各分会场的律师都衷心祝愿这次论坛取得完满成功!

      

主讲人:金钟

首先对成主任刚才法官喜欢限制时间的陈述,我要上诉,对我不实的过分渲染我也要上诉,开个玩笑!各位法律同仁,上午好,有机会聆听刑辩精英探讨辩护经验非常高兴震惊,规模如此之大,面向全国。论坛的核心是死刑辩护,我的命题审判实务。二十余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也让我见证了我国在死刑控制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功。     

死刑案件审判的心得体会并提出相应建议:1、坚持铁案标准,死刑是最严密的刑种,必须经得起法律、公众、历史检验,铁案值最高最严的裁判和证明要求。一是所有犯罪事实都查清都有证据证明,而是证据查证属实,三是证据间没有矛盾或以排除和合理解释,四是证据链五是证据证明结论唯一,六从严从宽情节查清,没有其他从宽可能性,七共同犯罪地位,八对全案证据分析后结论唯一,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如此要求并身体力行,今年来发回改判一系列案件足以反映。死刑辩护应坚持铁案标注,只有控辩审三方都坚持该标准,才能促进案件合法审判,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从这一要求出发,建议对死刑辩护证据审查上衣构成要件和证据进行审查,这样辩护空间才存在,辩护对司法机关作出正确判决的作用才体现     

我个人对案件疑点的分析发现的心得:审查卷宗材料,证据三性,案件中存在疑问。目前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最高法院想滚数据,仍有不少案件在证据事实上存有疑点,最后有些被发回或改判,这些案件进行刑事程序和诸多主体审查,虽然主要在司法机关,但多少与辩护工作与有效解释疑点有关,我个人认为死刑辩护可以从以下几点查找问题呢:一是讯问合法,威胁引诱等手段,最初讯问是否制作笔录,是否如见,否认和辩解是否入卷,笔录是否规范主体合格,     

死刑辩护着重查找问题:     

1、对被告人询问是否合法,如,有无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
2、固定物证书证是否提取
3、取证行为是否规范
4、证据间是否有关联性
5、律师对案件证据的表述是否规范。请注意鉴定结论,大家一般都不太怀疑。     

同时,我们应对事实证据等要素进行分析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在思想上做出判定:1、疑义是否真实存在。案件之疑涉及的事项必须具体化有根据;2、是否涉及定罪量刑,并不是所有疑问都必然成为辩护所揭示的疑义,必须有影响作用,或者影响作用并非无关紧要,这是法官和律师常常无法沟通的地方;3、疑义通常可通过比较、咨询、调查获得合理答案,若未能解答则疑义成立;4、是否能据此有效地辩护:常有律师对案件存疑的情况,但质量有待商榷。随着新刑诉的实行对于认证有疑的案件能否实行境外做法,当庭作出实验与研究。     

保留死刑,严格适用和慎重使用死刑这是我国政策,最高院:统一认识,更加有效推进该政策,全国各级法院对此政策执行效果是良好的,而较大压力来自:一被害人方面的强烈反应,要求判处死刑。二是部分公众的不予认同,杀人偿命深入人心,不少群众哦,案发地的群众对此更加如此包括联名上书形式,三是个别媒体的炒作,从宽处罚情节被淡化。由于上述压力导致一些法院在执行政策时不够坚决,对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也为我们死刑辩护提供了一些空间。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正确掌握死刑政策,这是基本要求,从政策和实际要求中掌握。。建议刑辩律师做好以下工作:认真研究法院工作纪要等、判决。死刑增车提出原则性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严格控制慎重使用?长期以来法院总结出一些经验,并统一遵循,对这些刑辩律师要通过文件、案件、讲话进行理解,并作为辩护时参考。比如家庭纠纷引起的、以及毒品犯罪数量不是特别大的。这些信息,刑辩律师如果不掌握,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也不好,这样也无法与法官产生共鸣,第二认真搜集从轻处罚的情节,主动提起调解、赔偿谅解等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有人没做,有人没认真做,有人做过了头。因此要依法行事。     

时间关系就说到这里,目的是为了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谢谢大家!     

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杨宁:首先请允许介绍下周处长,他也到了现场,感谢成安博士感谢省律协、是律师,今天来和大家交流学习,由于我的工作,因此对死刑的认识也非常深刻,接下来将和大家探讨一些问题。07年贵州戴天云被残忍截杀,因公安追查不利,他的哥哥自行抓捕,他们找到的很多证据材料不合法因此而被排除,这就涉及到情与法,尽管我们的舆论和认知会让我们摇摆,最近有一部电影《人山人海》     

这个故事应该很多朋友知道,威尼斯电影节的获奖电影《人山人海》就改编于此案。     

接下来,我简单就公诉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想法与大家做一些交流。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还有两院三部关于证据的两个规定,两者不可或缺。     

1、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符合国际的普遍做法,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2、 审查瑕疵证据的方法。如何发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是重中之重:言词证据的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具备,时间、地点程序等,将单一证据纳入整个体系中,据此判断;从证据来源的文书、审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交流过程,也能够发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太阳底下或许没有任何东西是绝对邪恶,对于法律工作者(检察官)而言,审查一个案子就是对人性一次解剖,让人惋惜、让人深思。     

张颖律师发问:请教下金钟庭长,传证人出庭的保障非常好,但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比如北海案,很希望请教如何在实际中达到成效。     

答:现实生活情况复杂多样,我们不能以偏概全,我会给刑侦骨干们支个招,希望他们首先要摆正位置。首先作为犯罪目击者是普通证人;二是作为侦查人员,若法院通知到庭应说明情况,此时也是证人,证明收集证据是否合法。我会向他们提议,在法庭上非办案人员,不得予以威胁,且法官应予干预。新刑诉法作出规定后,涉及很多实务问题,但法官不能一味配合,还是要依法进行审理。我认为以后社会会在死刑案件的观念上有巨大改变。刚才说的是个案,如果是我在大厅上,我一定会做出法官应有的干预。我后天会专门与公安的通知沟通,谢谢。     

主持人:谢谢金庭长。我希望金庭长也不要偏心,只给公安同志指导,也要多给律师一些指导。马上中场休息,希望大家多发微博,我们有抽奖活动,今天的奖品是徐宗新等律师、法官所写的书。     

      

主讲人:李春光

近几年我的主要业务是集中在毒品犯罪案件     

辩护角度,不太好辩护,因为量刑起点非常高,常常涉及生命,在昆明300克以上估计就面临死刑,所以我们首先需要考虑是生命,其次,对于累犯也处罚较重。     

但是从某些角度来说也存在一些有利辩护点,比如媒体不会太介入影响。     

目前毒品案件增长非常快,到了一一年,合计六万九千多件,06年才三万多件,通过数据对比,可以看到增长趋势。同时占全部犯罪的7%左右。     

我们所办的案件毒品案件占了三成,我们的经验就包括:毒品相关法律规定的整理,毒品案件死刑辩护的技巧。     

其中要分享的辩护要点包括:1、自首,尤其针对盘问笔录。2、立功,四种类型,协助抓捕型,提供线索型、组织他人犯罪型、其他;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其亲属告知不属于。3、未遂:预备案件(机会提供、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控制下交付(抓获经过的分析)     

近几年我的主要业务是集中在毒品犯罪案件     

辩护角度,不太好辩护,因为量刑起点非常高,常常涉及生命,在昆明300克以上估计就面临死刑,所以我们首先需要考虑是生命,其次,对于累犯也处罚较重。     

但是从某些角度来说也存在一些有利辩护点,比如媒体不会太介入影响。     

目前毒品案件增长非常快,到了一一年,合计六万九千多件,06年才三万多件,通过数据对比,可以看到增长趋势。同时占全部犯罪的7%左右。     

我们所办的案件毒品案件占了三成,我们的经验就包括:毒品相关法律规定的整理,毒品案件死刑辩护的技巧。     

其中要分享的辩护要点包括:1、自首,尤其针对盘问笔录。2、立功,四种类型,协助抓捕型,提供线索型、组织他人犯罪型、其他;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其亲属告知不属于。3、未遂:预备案件(机会提供、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控制下交付(抓获经过的分析)     

4、毒品纯度(海洛因一般80%,冰毒14%)、同一性     

5、共犯(主犯未归案,主犯认定——出资、所有、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致使、主要作用,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     

我们需要认真去查明,毒品流程一般会涉及上下家,如果抓了很多人就可能需要排好地位顺序,我们考虑顺序在检察院之后改变了,这需要根据睡起意,谁指使等都需要查明。同时也需要平衡上下家之间的量刑。     

6、明知,在07年的《意见》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进行运用。在实际案件中,需要从各个细节出发找出疑点。     

第七个问题是刑讯逼供问题,我们需要注意入所体检表等材料,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案件细节,比如我们承办的骆小林运输毒品罪案件。     

主持人:谢谢李春光律师,下面我们有请魏东教授,魏东教授是我见过将理论和时间结合的最好的人之一。     

      

主讲人:魏东

暴力犯罪的死刑辩护     

我打算从故意杀人罪辩护角度来进行讲解。我们国家暴力犯罪包括抢劫、强奸、绑架、武装走私等,今天我想大家介绍一些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结合刑事辩护的经验和大家分享。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在48条,死刑适用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二故意杀人罪在232条,法定刑设置为先考虑死刑,依次递减,从文字逻辑讲死刑优先,第三是从死刑政策角度思考,死刑辩护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     

第一,证据瑕疵、证据疑问和证据不足,这是重大理由,我认为故意杀人比贪污等的死刑证据要求更严格,这也是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并且我认为原则上应当做无罪辩护,当然伤害案件则可能考虑其次的故意伤害罪。我认为死刑辩护原则上作无罪辩护,如果不作无罪辩护而作罪轻辩护,会出现严重问题。包括杜培武、佘祥林案件,都证明对于证据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在辩护中也应当充分注意。聂树斌案的刑事辩护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为其辩护是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该律师说讯问笔录和聂树斌都存在认罪。但回归主题,只有进行无罪辩护,才能更多的引起法官定案时对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问题的充分思考。     

第二,认识能力责任能力减弱,也就是主观罪过减轻,这也可以作为免死辩护。醉酒杀人、激情杀人,这类案件属于认识能力责任能力下降,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责任刑法的要求,我认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三、要重视被害人过错引起的故意杀人案,如果存在被害人故意挑起事端,则需重视。比如薄谷开来案件,判决案件理由中陈述:“主犯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不宜判处死刑。”     

第四、针对家庭邻里纠纷、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比如李昌奎案件,在明确认定自首等的情况下仍然判处死刑。但我认为在自首并且悔罪态度明确的条件下,不宜判处死刑。在办理犯罪起因为家庭邻里婚姻纠纷案件时,要考虑事后悔罪态度、自首、是否补偿等     

第五、存在足够的罪后悔罪表现。     

第六、不是主犯,在故意杀人中,雇主和教唆者一般不是主犯,不宜判处死刑,对于直接实施杀害行为的主犯一般可以判处死刑。比如成都中院办理的李某故意杀人案件,则是以此理由进行辩护,最红成功。     

第七,其他法定情形、特定情形的考虑,比如防卫过当、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等,这些理由都必须要注意考虑。     

主持人刘海荣:各位嘉宾下午好,很荣幸与大家共度下午时光,今天下午我们的讨论会更加活跃。首先有请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秘书、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委会副主任,为我们珠江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辩护。     

主讲人:张青松

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大家交流。我这是第二次来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今天下午的课题是“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辩护”。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律师可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我认为这不是问题,从79年刑诉法到97年刑诉法再到2012年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审判程序当中的一种,法律已经这样界定,但是,在实践当中,我们还没有听说过2007年后,高院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在法官的眼里认为这不是一个审判程序,说是一个特殊的程序。在90年代程序初,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能否阅卷,最高法院答复死刑复核程序不是审判程序,是一个特殊的程序,律师不可以界入。从现在的法律来看,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审判程序。     

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07年最高法明确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后,引发了律师对死刑复核关注的热潮,但很快就消退,书面或口头表达是无法实现的,刑事诉讼制度为律师提供了一种权利,但无法实际行使这项权利。曾经四川的律师也咨询过这几个问题:委托手续交给谁?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反映表达意见的应当接受,书面的应当归卷,但是交给谁?或者说二审和一审都不是辩护人,在死刑复核时才接受委托,如何清楚案件是否已送?承办法官是谁?     

没有任何人会告知案件是否已送,这是律师第一个工作就是找案子,案子在高院还是最高法院,你作为辩护人知道案件到了哪个庭吗?承办人是谁?电话是多少?     

我想和法官沟通最好的方法是面对面的沟通,你可以打电话问刑庭的内勤,内勤会告知你先到信访大厅登记,在信访大厅外你还有可能遇到截访的,如果登记了,法官会通知你约见时间,但最后还是有可能见不到法官。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     

原审法院收到死刑复核程序往往不会通知原审辩护律师,这就把律师处于不利的境地,并且对律师有一个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在办理死刑案件时,我们不会给当事人家属打包票,但你至少要给当事人家属一点信心吧,我们律师不可能都以免费的方式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吧,当你收了律师费后,到最后你可能连委托手续都没交,法官都没见到都执行了,而且百分之百都不知道复核结果,这次司法解释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希望马上定稿的司法解释能把这个问题解决。我还是接着金钟庭长的话讲,金庭长上午讲了死刑案件八项标准,但他没有提到程序怎么操作,我们在很多公开的场合,他们会对律师界有批评、不满的意见,张军院长在提到死刑复核程序最大的问题是因为证据问题,但这些证据问题都不是律师提出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有一个原因可能是我们律师业务水平不高,现在很多死刑复核程序,二审不开庭的案件律师有时根本见不到法官,我们很多律师把90%的智慧用到怎样见到法官,当见到法官时又不知道说什么了;其实,法院和律师都是共同体,然而实践中法院和律师都是对立排斥的,法院的办公楼也越来越森严,办公楼内灯火通明,看起来像在秉公办案,而外面的人都看不见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些人就认为是在暗箱操作,而我们就我认为这样对将来的立法实践都不好。既然新的刑事诉讼法给了我们权利,这就是我们的业务,我们要利用这样的程序变成真正的司法程序,我建议我们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程序时将办案过程中的一点一滴记下来,由我们来收集数据向最高院提出建议,让他们知道我们需要什么。谢谢!     

      

主持人 刘海荣

待会儿我们还有时间与张律师就死刑复核做进一步的交流,下面有请周永杰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