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合同诈骗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没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司法解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诈骗公司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
司法实践一般做法
个人诈骗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单位诈骗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诈骗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诈骗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