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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刑法最新立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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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刑法最新立法解释解读 (2014-04-25 20:56:12)

标签: 杂谈

一、关于立法解释的基本问题

1、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因此,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系有权解释。

2、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仅指第三种解释,而且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

3、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4、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也同样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买食濒危野生动物者拟追刑责

【立法解释原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法条引述】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点链接】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实施本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4)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成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根据此次最新的立法解释,“食用”,也被认定为是“收购行为”,这是对“收购”所做的扩大解释。

(2)“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单位雇凶杀人者拟追刑责

【立法解释原文】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引述】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